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9050万元 被终结执行程序

   2024-04-02 中华网娱乐0
核心提示: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9050万元,被终结执行程序!上海高院官网近日披露了一则执行裁定书,系上海松江区法院发出的,关于郑爽与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新增的执行裁定书。文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

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9050万元,被终结执行程序!上海高院官网近日披露了一则执行裁定书,系上海松江区法院发出的,关于郑爽与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新增的执行裁定书。文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并被限制高消费和股权冻结。

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9050万元 被终结执行程序

文书裁定结果

大皖新闻记者从文书上看到,此次执行关系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郑爽返还服务费3,050万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00万元。因义务人郑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57,9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向郑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至期未到庭。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多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郑爽名下的财产,郑爽被限制高消费及股权冻结。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法院已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此前,2023年12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向郑爽送达公告:因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后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等,如,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决定书,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拍卖、变卖等裁定书,以及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书,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另行公告送达。

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9050万元 被终结执行程序

案件流程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并被限制高消费和冻结股权。

此前报道:郑爽被强制执行9050万!因被封杀致电视剧无法上线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16年1月13日,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策划服务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同日,该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分多笔向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视剧服务费。然而在涉案电视剧拍摄完毕后,2021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同年,郑爽代孕事件也被揭发。郑爽相关作品纷纷下架。

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9050万元,被终结执行程序!上海高院官网近日披露了一则执行裁定书,系上海松江区法院发出的,关于郑爽与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新增的执行裁定书。文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并被限制高消费和股权冻结。

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9050万元 被终结执行程序

文书裁定结果

大皖新闻记者从文书上看到,此次执行关系浙江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郑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郑爽返还服务费3,050万元,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00万元。因义务人郑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57,9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向郑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至期未到庭。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多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郑爽名下的财产,郑爽被限制高消费及股权冻结。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法院已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此前,2023年12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向郑爽送达公告:因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后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等,如,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决定书,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拍卖、变卖等裁定书,以及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书,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另行公告送达。

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9050万元 被终结执行程序

案件流程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并被限制高消费和冻结股权。

此前报道:郑爽被强制执行9050万!因被封杀致电视剧无法上线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16年1月13日,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策划服务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同日,该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分多笔向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涉案影视剧服务费。然而在涉案电视剧拍摄完毕后,2021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同年,郑爽代孕事件也被揭发。郑爽相关作品纷纷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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