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家公司近日因解雇一名员工引发了广泛的劳动争议。据报道,该名员工被指控每天在工作期间在厕所停留3至6小时,公司认为这违反了工作规定并影响了工作效率,因此做出了解雇决定。然而,该解雇决定引发了争议,引起了人们对员工权益和劳动规定的讨论。
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据记录,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和高院再审,法院认定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不违法,是正确的。
在一审中,该员工王某称他接受了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从事一些临时性任务。但法院认为,作为一个员工,即便没有具体工作安排,待在岗位上也是必要的。在岗位上长时间脱离会导致在需要分配工作任务时难以安排。此外,从日常工作时间上看,每天花8小时时间在厕所里面是已经远超出了正常的厕所时间。综合以上考虑后,法院判定公司解雇王某是合法的。
尽管王某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王某最后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但高院驳回了此申请,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是合法的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员工应该在上班时间内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应该把自己的时间花费在私人活动上,特别是在超出正常范围之外的情况下。工作是员工的主要职责,必须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