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
单身事实切结书认证必备证明文件
一、本人身分证、印章,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二、最近一个礼拜内之个人户籍誊本(大陆地区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区依个人需要领回之件数多带一份,公证处留存)。
三、曾经离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区要求(如大陆地区),必须以离婚协议书、配偶死亡证明书等为附件证明者,请另向户政事务所声请与原登记原本相符之影本。
四、如系申请办理英文之单身宣誓书,请另带将个人护照以便办理。
五、请欲往大陆办理结婚之当事人注意,须至本院办理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以上为已确定结婚对象者适用)。请携带身份证、印章及个人户藉地申请之户藉誊本五份至本院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