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一条规定,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2、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一条规定,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2、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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