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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邯郸少年:死刑困难,更多细节披露对于严厉的判决并不是终点,而是面对问题的开端。在一个初中生杀人并掩埋尸体的案件中,最初的猜测是“失踪案”。3月10日,也就是案发当天,小光告诉奶奶他要去和同学看地道,然后失去了联系。
家人报警、发布寻人启事、查看监控录像。据监控录像显示,失踪前一个小时,小光还和三名同学在一起。然而当找到这三个嫌疑人时,他们却异口同声地说:
“之后我们就分开了,不知道小光去哪儿了。”
同学们拒绝提供任何线索。在3月10日下午5点和3月11日凌晨0点,小光的奶奶两次前往同学张某某家,询问小光的下落,但是都被欺骗和敷衍。
直到第二天,也就是案发后的第二天,小光的父亲补办了他的手机卡,并登陆微信发现了可疑之处。在小光失踪后,他的微信账户发生了一笔转账交易,剩下的191元被转给了三名同学之一的张某某,之后双方还删除了好友关系。
急于撇清关系的三名同学,引起了警方的重大怀疑,于是展开了调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令人震惊的细节也随之浮现。
3月11日,小光的尸体在他同学张某某家附近的一个废弃蔬菜大棚中被发现,距离尸体大约100米。他被埋在一个深度为56厘米的土坑里,死亡情况极其悲惨。
埋尸地点距离小光的家大约12公里,并不是一个孩子通常会去的地方。这个地方的土壤质地很硬。埋尸的深坑是在3月9日和案发当天分两次挖掘出来的。
警方表示,现场并没有发现成年人参与的迹象。
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预谋性恶性案件。3月17日,“微观肥乡”公众号发布了案情通报,称3月11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并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3月18日,小光的父亲和他的代理律师旁听了长达三个半小时的尸检。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否认了网络上传言的“活埋杀人手法”。
但是,律师也透露了一些案件的残忍细节:尸检发现,小光的面部、颈部和腰部有多个伤口,疑似被虐待致死,犯罪手段“残酷无情,让人毛骨悚然”。
如果这三个嫌疑人被判有罪,计划犯罪、诱骗同学、杀害并毁容、埋尸和抢劫等一系列行为下来,他们第二天还可以正常上学并统一口径,这种未成年人的残酷手段和冷漠态度确实令人胆战心惊。
公众情绪激动,事件也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学校否认小光曾经受到校园欺凌,并称“这三个嫌疑人成绩不错,无法想象他们会犯罪”。
小光的家人回忆说,尽管孩子没有说过自己受到了欺负,但是他曾经发过一条朋友圈,内容是“梦见从学校楼顶跳下来”,并且有一段时间不愿意上学。
法律界专家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但此案可能成为“刑事年龄下调后追诉的第一案”,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校园欺凌、学校失职、少年犯罪和农村留守儿童...许多议题迫切需要讨论。但是,越来越多的声音在质疑:“本该保护孩子的法律,是否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
面对少年犯,法律应该如何做呢?
实际上,我国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在此之前,14岁是区分界限。修正后的法律规定,16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12-14岁和14-16岁这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根据罪行的类型和恶劣程度,考虑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个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中,三名嫌疑人已经超过12岁,因此此案有望成为新增条例后的“全国首例追诉案件”。
但是,当前的法律是否足以满足人们对正义的需求呢?
在这个邯郸初中生杀人案的同时,另外两起少年犯罪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其中一起是2023年8月发生的案件,一名不满12岁的男童杀害了一名4岁半的女孩。最新的进展是,案件被撤销,因为我国法律认定不满12岁的儿童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受害女孩的父亲仍在积极上诉。
另一起案例则涉及到性侵犯。广西一名13岁的男孩在路边带走了一名8岁的女孩并实施了性侵犯。然而,截至3月18日的进展是,不予立案,因为涉事男童不满14岁——是的,12-14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责任的犯罪中并不包括性侵犯。
事后,男童回到了学校上课,但目前已经被送往了一个专门的矫正教育机构。
自古以来,人类普遍认为儿童犯罪应该以改造和教育为主,而不是惩罚。在中国古代,未成年人不受刑罚的年龄界限通常是7岁。例如,《礼记·曲礼》中提到:“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在全球范围内,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人们认为,儿童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和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因此法律倾向于对他们进行“无犯罪能力推定”。
但是,另一方面,现代的孩子们越来越早熟是事实。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表明,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近十万人,其中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约为1万人。
人们也开始普遍认为,对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和范围,应该有更加谨慎的思考。然而,在现实中,法律的调整是非常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恶意补足年龄”的概念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
“恶意补足年龄”是指,如果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在犯罪过程中显示出足够的恶意和智力,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就可以弥补年龄的差距,承担刑事责任。
在南非,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对12岁至14岁之间的儿童做出不具备犯罪行为能力的推定,但可以通过证据进行反驳。如果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可能会出现许多不同的结果。例如,在“未满12岁男童杀害4岁半女童”的案件中,罪犯已经表现出了超越年龄的残忍,最后却逃避了制裁。
然而,“恶意补足年龄”并非唯一答案,也存在局限性。该原则属于英美习惯法,起源于英国,最初适用于7-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后来英国取消了这一法规,将刑事责任年龄直接下调至10周岁。
我国属于成文法,法律条文通常更具体,但也可能存在机械化的倾向。在青少年犯罪方面,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不同的可能性——例如,更完善的少年司法系统,只有一个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制,放弃所有年龄限制,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强调儿童犯罪的父母责任,以及我国的弹性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犯罪进行的专门矫治教育等等。
当前持续激烈的讨论证明,人们仍然期待法律有更具现实意义的转变,期待公正更好地实现。然而,在法律之外,追问仍未停止。
回避谈论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完全理解现在的网上舆论热忱,我们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我们需要恶有恶报。
极度恶劣的罪犯不应被未成年人保护法庇护,这是我们基于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观念产生的愿望,这是合理的诉求。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从一些恶童具有反社会性格和残忍的天性,到恶童真的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大祸,这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是一次又一次的隐患被忽视、问题被搁置的结果。
在许多报道中都提到了受害的男孩小光生前是一个特别听话的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平常用助家里人卖苹果、卖大米、送货,非常能干贴心。
然而,小光的乖巧懂事反而成为学校和家庭一再忽视他的原因。小光生前多次发出求救信号,每次都没有被认真对待。跟爸爸说不想上学,爸爸以为是孩子贪玩没在意;老师有一天让家长接回家,没有人追究具体原因;跟爷爷奶奶说不想上学想去地里干活,老人也做不了主。
事实上,小光被霸凌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同班同学表示他曾被那三个少年犯欺负,被锁在打扫间不让出来,霸凌者长期团伙欺凌,嚣张跋扈。
但是,校长却声称死亡是一个意外,老师声称在学校没有受欺负,这是想要撇开学校与学生死亡的关系。很难不联想,老师曾在家长会上让家长接小光回家,也没有说明原因,是否老师当时就已经知道霸凌现象,只是不认为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必须注意,案件中的3名施害者和1名受害者均为农村留守儿童,家中老人只能做到让孩子吃饱穿暖的程度。受害者家中没有人意识到孩子被欺负,施害方家中也没有及时纠正霸凌行为,甚至存在包庇犯罪的嫌疑,学校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男孩被同班同学残忍杀害、毁尸灭迹。
男孩失去了生命,始作俑者是三个未成年人霸凌犯,罪魁祸首却是学校和家庭对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忽视和对其人身安全的漠视。
农村留守儿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并非今日才发生的现象。早在1994年,上官子木首次提出了“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概念,并呼吁社会各界对此弱势群体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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