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放在公共区域丢了的责任,谁来承担?

   2024-03-15 爱宠网0
核心提示:据报道,近日重庆市一顶楼住户的狗叫声频繁打扰了邻居张某,于是张某将狗及其笼子从楼顶天台移至一楼大厅的公共区域。然而不幸的是,这只宠物狗在转移后失踪了。那么,面对这一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前不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就针对这一起因宠物狗走

宠物狗放在公共区域丢了的责任,谁来承担?

据报道,近日重庆市一顶楼住户的狗叫声频繁打扰了邻居张某,于是张某将狗及其笼子从楼顶天台移至一楼大厅的公共区域。然而不幸的是,这只宠物狗在转移后失踪了。那么,面对这一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前不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就针对这一起因宠物狗走失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驳回了铲屎官的赔偿请求。

事情发生在1月2日晚上,屈某将自己的边牧犬关入笼子后放置在楼顶天台的公共区域。然而,由于狗叫声不断,影响了张某及其家人的休息,且张某在多次通过业主微信群寻找铲屎官无果后,于深夜将边牧犬和笼子移至一楼大厅,并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不久便安排保安到现场查看,但发现边牧犬已经不见了。屈某得知消息后,要求张某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1万元。然而,张某和物业公司均认为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拒绝赔偿。随后,屈某将两者一并告上了重庆市南岸区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与屈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联。楼顶天台作为开放区域,屈某将狗放置在那里本身就存在被他人或狗自己打开笼子而丢失的风险。虽然张某将狗移至一楼大厅,但这一行为并未增加狗丢失的风险,因此不构成侵权。同时,物业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也及时派人查看,并确认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屈某的全部诉求。

法官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构成侵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侵害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发生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案中,屈某将狗放置在楼顶天台,不仅未尽到妥善管理责任,还干扰了邻居的生活。而张某的行为并未增加狗丢失的风险,与狗的失踪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此外,物业公司的职责也有明确的边界,即不随意扩大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更应当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的权益,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标签: 宠物 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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