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的前董事长胡卫林等三人涉嫌操纵扬子新材的股票而被除以人民币230万元的罚款。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曾经的董事长以维持扬子新材股票价格为目的,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委托曹芸进行扬子新材股票价格的操作。双方一起筹措操盘所需要的资金并且约调对于操纵所获得的收益共同分享。
曹芸则提供了10个证券账户,进行实际操作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采取盘中连续交易,以拉抬、对倒等方式进行扬子新材股票的交易。从而对扬子新材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价格进行影响,使得公司股票的价格大幅度的偏离了中小企业的综合指数。
江苏证监局认为主观上胡卫林和曹芸已经明确的具有故意操纵扬子新材的行为,而且在客观方面已经实施了操纵行为。据计算,二人使用账户组对扬子新材进行操控,共亏损了人民币18,772,368.03元,照相关规定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2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