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摘要:
众所周知,我国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伟大进程中,依法保护包括儿童等未成年人在内的公民合法权益日益成为全民共识和行动。而一些媒体无良“大V”“网红”“名人”误导,是未成年人乃至涉世未深、是非观模糊的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绊脚石,对其正确“三观”形成是极其不利的;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性侵之恶行乃其中一大祸害。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一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家长,首先以身作则,并适当而努力引导孩子牢固树立正确“三观”,筑牢良好思想行为习惯根基。未成年人性侵维权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年一度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了。首先祝福小朋友们节日快乐!安康幸福茁壮成长!这一节日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就是为了反对虐待、虐杀和毒害儿童。
当然,一些国家的儿童节,有其各自时间安排和各具民族特色,我们无可厚非,不过其内涵都是基本相通的。
众所周知,我国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伟大进程中,依法保护包括儿童等未成年人在内的公民合法权益日益成为全民共识和行动。
儿童等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是生机无限、朝气蓬勃的后备力量。所以,其合法权益更不容被轻视、忽视,更不容被一些失德人员(含一些无良网民、只求流量不求质量的无良运营商),以及犯罪分子所亵渎和恶意践踏。
但是,因其不谙世事亦或涉世未深,又对外界斑驳陆离之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其尝试性、冒险性强及辨别力相对较差的矛盾纠葛,很容易被一些真假、良莠难辨的诱惑所迷乱,吃亏上当、走向歧路现象极易发生。不正确“三观”导致的错误行为,可能坑害孩子走向不归路,遗憾终生,悔之晚矣。
而一些媒体无良“大V”“网红”“名人”误导,是未成年人乃至涉世未深、是非观模糊的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绊脚石,对其正确“三观”形成是极其不利的;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性侵(如黄赌毒诱惑、强奸、猥亵等)之恶行乃其中一大祸害。必将对其幼小身体造成伤害,并在其心灵深处投下终生阴影乃至梦魇——是肉体的,更是灵魂的巨大伤害。
前后两者对未成年人所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甚至是终生抹不去的阴霾,其后果的极端严重性可想而知。此乃真是丧尽天良,真是人神共愤!务必加强依法治理和有效监管。
因此,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5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两个司法文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真是大快人心,大得人心。
但是,除了加强依法从严惩处性侵犯罪力度以外,更应当全方位、多渠道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以更好而有效地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以免造成更多更严重悲剧发生。
第一,作为筑基起步、重点领域的家庭和学校,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已成重要场所,甚至是影响其一生的奠基工程。
一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家长,首先以身作则,并适当而努力引导孩子牢固树立正确“三观”,筑牢良好思想行为习惯根基。诸如增强其防范意识,提升其辨别真伪能力,更别为了讨小便宜吃大亏,力争做对事跟对人走对路……
二是从幼儿园、小学、中学直至大学,家庭教育功能不能削弱,在与时俱进、不断改善教育方法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家、校、社(公安民警、村居社区等社会组织)建立密切联系、沟通、良性互动渠道,尤其是建立健全家、校、社实施有效的良性教育及良性互动渠道,这是关键的关键。
第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空间,增强依法清网、治网、收网力度,重点放在清朗自媒体网络社交环境,不给网络性侵以引诱未成年人和对其施暴机会;对未成年人不宜涉足的社交网站,加强管理和监督已成燃眉之急。
第三,全社会行动起来,通过以德、依法治国双重手段,净化社会风气及安全环境,不给性侵犯罪分子以恶性滋长和生存土壤。这既是治理净化现实社会,又是治理净化虚拟世界(互联网空间)的有效途径,更是长久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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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脑瘫女孩被同岁亲戚性侵 90后哥姐顶住亲情压力起诉,“没有资格替她选择和解”
来源:【红星新闻网】
“警察把他抓起来了没有?”12岁的小丁在接受警察调查后问姐姐,多次性侵她的人——表姐的儿子小吴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丁姐当时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因施暴者也是一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警方最终未予立案。
小丁因此留下了心理创伤。丁姐下定决心,即使顶着亲人不理解甚至劝阻的压力,也要用法律保护妹妹,让施暴者承担其所作所为的后果。
丁姐和弟弟协商,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小吴及其监护人诉至重庆当地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道歉,并赔偿小丁医疗费、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万余元。2022年年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被告未执行。近日,小丁的代理律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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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女孩遭亲戚性侵留下心理创伤
丁姐、弟弟丁某、妹妹小丁,均出生在重庆市某区的农村家庭。丁姐、弟弟丁某都是90后,妹妹小丁2008年出生时就患有轻微的脑瘫,属于肢体三级残疾,需要有人人照顾她做训练。小丁年幼时母亲去世,父亲年老身体不好,平日里哥哥姐姐关心小丁的成长较多。
哥哥姐姐在重庆市市区工作,小丁到了上学的年纪,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上学,就被寄养在一个姑妈家。通过商议,丁姐和丁某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将小丁托付给姑妈的女儿张表姐照顾。张表姐的儿子小吴年龄和小丁同岁。
2021年春,丁某突然接到了小丁用同学手机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小丁说她的脸被小吴打肿了,还被小吴摸过身体。几分钟后,同在学校的小吴拿走手机,并在电话里承认自己打了人但否认猥亵。丁姐和丁某当日就乘车回家,当晚小吴就打人的事下跪认错,大家没有报警。
随后,丁某将小丁接到了市区。当哥哥姐姐再次向小丁确认受到伤害情况,小丁才说出她被小吴多次性侵的情况。
施暴方一直没有就性侵的情节进行道歉,2021年5月28日,丁家姐弟选择了替妹妹报警。
小丁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案的起诉书中提到,张表姐早就发现小吴有猥亵小丁的行为,但未对小吴加以管教约束,导致小吴持续对小丁进行性侵犯。从2020年至2021年5月28日,在小丁寄养在张表姐家中时,小吴长期持续性地以打骂威胁等强制手段,对小丁实施了8次性侵犯。这对小丁生理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创伤,案发后,小丁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千余元。
2022年6月2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小丁的鉴定意见为,小丁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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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姐姐顶着亲情压力起诉施暴者
“警察调查结束后,我妹妹问了一句话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她当时问我,警察把他(小吴)抓起来了没有?”这让丁姐不知道怎么回答,“这对妹妹来说是一件特别残忍的事情,但我又不能撒谎说没有抓他。”丁姐选择了沉默,她也知道妹妹已经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
警方调查后,因小吴未满14周岁,区公安局向丁某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警察告诉家属,警方已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了最大的努力。
后来,丁姐在为妹妹做安全教育时,告诉妹妹遇到紧急情况,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然后就是报警。小丁当时回了姐姐一句,“报警有什么用?”就是因为妹妹的这句话,丁姐觉得自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我们选择打官司,第一是觉得我们没有资格替她去选择和解或者谅解;第二,我想告诉妹妹,即使按照施暴者的年龄不会被刑法处罚,但他也应该接受对应年龄段的处罚。”
丁姐曾在网上检索未满14周岁孩子性侵他人的案例。她发现,很多此类案件,有的家长顾及到对孩子未来的影响,在公检法介入前就已经调解了,也有部分家长选择了起诉。
丁家姐弟也面临着亲情的矛盾。在报警调解的过程中,有长辈出面劝阻,希望他们念及血脉亲情,不要走到法院的那一步。一开始,丁家姐弟也有所动摇,但他们怎么都无法接受,小吴第一次威胁小丁时,张表姐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教育。事发后,张表姐和小吴的态度让丁家姐弟觉得,对方母子俩都没有真正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此后,丁某作为小丁的法定代理人,他们一同将小吴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作出真诚的悔罪道歉的书面函;赔偿心理康复治疗费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医疗费等共计132余万元;判令对小吴进行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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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施暴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丁寄宿在张表姐家期间,多次被小吴性侵害。虽小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吴的父母教育和监管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鉴定人小丁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暂定一年半,约2万元,之后的康复治疗费用,待原告实际产生后再次向被告要求赔偿;小丁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法院酌情主张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于原告要求相关部门对小吴进行矫治教育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范畴,法院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022年6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应向小丁赔礼道歉,并作出悔罪道歉的书面函;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677.08元;赔偿小丁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小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未支持后续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并不影响小丁后续权利的救济。小丁身患残疾,相对小吴而言,她处于弱势,而且二人之间还具有亲属关系,小吴对小丁实施性侵行为,违法失德。
虽然小吴因未满14周岁而未被刑事立案处理,但法律对其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贬斥。小吴的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小吴进行矫治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其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
法院也提到,小吴系未成年人,如何实施矫治教育的问题,因不属于此案的审理范围,不能作出处理。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经查,有关部门针对小吴已经启动了临界预防机制。
2022年1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部分)截图
丁姐告诉红星新闻,她不确定“临界预防机制”具体是如何实施的,但她认为小吴的行为十分恶劣,不应该像现在一样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以防伤害其他孩子。
丁姐透露,案发后,公安和检察机关对小丁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帮扶,进行了司法救助。相关部门已帮助小丁转学,小丁可以在重庆市市区生活并学习。
二审宣判后,被告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款。近日,小丁的代理律师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此次丁家姐弟在征得小丁同意后,希望通过媒体报道此事,呼吁大家关注未满刑事年龄者性侵其他未成年人的案件,希望相关部门尽到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职责,同时也希望家长若遇到类似情况,要用法律来保护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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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望细化矫治教育程序、民事救济边界
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案代理律师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范啸虎、重庆创冠律师事务所任建宇在上诉书提到,由于本案属于刑法规定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性侵犯罪,被告未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原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创伤损害,未来伴随其一身的心理上精神上的噩梦。
两位律师指出,本案被告属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之人,也不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限定担责的情形。两位律师提出,如果以后不将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矫治教育程序和民事救济边界加以细化并完善落实的话,类似于本案的其他未成年幼女受害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保护,将无据可依也无从谈起。
北京师范大学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表示,这起未成年性侵未成年案件,若在犯有强奸罪的同时有故意伤害等行为,可以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宋英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分两种,其中一种是其触犯刑法,但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规定的三种干预和矫治措施,一是矫治教育,二是专门教育,还有一个是专门矫治教育。
宋英辉表示,对于触犯刑法且情节比较严重的未成年人,可能需要专门教育,甚至通过专门矫治教育来干预。其中,专门矫治教育是由教育行政和公安机关来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具体适用何种矫治措施,需要经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机构基本都采用军事化或半军事化管理,其中,专门矫治教育适用于情节更严重的触法少年,其主管机关是公安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姓名除范啸虎、任建宇、宋英辉外,均为化名)
编辑:邓思璐 责编:董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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