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的薛某所工作的公司厂房被司法拍卖后,公司搬到了60公里以外,致使薛某在工作与生活中无法做到平衡而不愿意去新厂址上班,公司便表示,如果薛某不想上班的话就提交辞职申请,但薛某并未照做,公司便以此为由停发了薛某的工资。对此薛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自己经济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导致薛某不想上班,公司作为劳动法的主要承担者,不但没有劝解薛某,反而要求薛某辞职,此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最终判决支持薛某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的诉求。
劳动法中有规定,当公司变更经营地点给员工造成影响时,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但不是所有的公司搬迁都会获得赔偿,这个还是要看劳动合约内的履行地。此事件中公司搬迁60公里确实相对较远,这也会让员工原有的生活被打乱,给员工造成生活上的影响,发生这种事情,若双方沟通解决也不会闹至法庭,这样一来不仅需要赔偿,给公司的形象也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