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编剧李亚玲被人上诉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等,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李亚玲赔偿对方5万元。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牛某虹认为李亚玲的所作所为侵犯自己的个人肖像权和名誉权,认定李亚玲应该赔礼道歉并恢复自己的名誉,法院最终判决牛某虹的上诉成立。在4月1号,虽然李亚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对二审的判决不服,但是也只能老老实实执行。李亚玲从自己德吉角度出发,认为法院的这种判决实际上提高舆论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
案件的起因,是牛某虹在飞机上见到有一名乘客正在接打电话,便将这一现象告知乘务员,希望乘务员劝阻其停止打电话行为。但是当事人挂断电话以后,牛某虹又对当事人开始谴责,将这一行为上升到全飞机乘客的责任,李亚玲等人便与牛某虹开始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