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情止步于婚前
“恋爱转账”能否索回?
热恋时你侬我侬,朋友圈“秀恩爱”,分手后却各执一词,甚至对簿公堂。当下,情侣之间在特殊纪念日通过转账、赠送礼物来表达爱意成为十分常见的社会现象,热恋时期的“恋爱转账”,在感情破裂后还能要回吗?
案情简介
小晖和小敏系同班同学,毕业后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经商量,决定以小敏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小晖父母按照小敏要求,将购房首付款20万元转入小敏个人账户,后小辉及其父母每月定期向小敏账户转账,用以偿还房贷。但遗憾的是,小晖与小敏终没能从校服走到婚纱。分手后,小晖要求小敏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转账,遭到小敏的拒绝。索要未果,小晖便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小敏返还婚约财产共计448800元。应诉时,小敏主张在恋爱期间其付出很多,小晖及其父母给她转账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经审理,小晖通过其父母向小敏转账巨额金钱是用于购买住房以缔结婚姻,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属于婚约财产,若结婚目的未能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因双方未表示继续缔结婚姻的意愿,故小晖要求小敏返还婚约财产,属合理要求且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小晖与小敏在恋爱期间互赠或者赠与对方、对方父母现金及财物的行为,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赠与行为,均不予返还。因此,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晖返还婚约财产329200元。一审宣判后,小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婚姻,却很难保护爱情,但恋爱关系中基于其它社会行为产生的法律事实,仍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通过发红包和转账来表达爱意,如未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男女一方为表达情意而主动给付对方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变化,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如果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带有结婚“彩礼”性质的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并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