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摘要:
男子虚报学历获高薪工作,事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张某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2538.7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张某已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牛利梅表示,诚信是一个人立足于世最基本的品质。张某的确在新媒体运营总监岗位上干得风生水起,但虚报学历却是不争的事实。男子月薪3万因虚报学历被开除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员工学历造假,公司反倒是赔了钱?当老板不懂《劳动法》要吃亏
案例一
员工学历造假,公司能否以违纪来解除?
王某2017年3月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止,岗位为运营总监,月工资40000元。后公司发现王某存在学历造假,其中王某称于1996年9月-2000年9月就读于北京某学院,后就读清华大学EMBA。
结果从该学校查询说明显示该校学籍档案中无应届生王某的相关信息,招生目录及学籍档案亦无应届生王某的相关信息。公司认为王某存在欺诈以此解除了和王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负举证责任。瑞克博云公司在开除王某时并没有直接写明该事由。
同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招聘人员的简历进行核实后再行决定是否录用,依据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表内教育培训经历、工作经历项均未填写,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此后其就王某的学历等主张过权利。即使王某违背诚信原则隐瞒了真实学历,但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
2016年6月8日,员工A在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的情形下擅自离职。
员工A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290元。
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员工A送达《自动离职通知书》,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请求员工A赔偿公司为完成其工作的额外支出19305元。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A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员工A离职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大致应与其一个月工资或用人单位聘用其他人员顶替其工作30天所应支付的报酬相当,因此,参照员工A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本院酌定员工A应赔偿公司的损失为一个月工资即4290元。
男子虚报学历被辞退?闹上法庭后,法院这样判
男子虚报学历获高薪工作,事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
近日,江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引发关注——
求职时虚报学历,男子获高薪工作
据了解,张某(化名)于2020年9月向某公司求职,填报《面试登记表》时,载明自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南京大学经贸专业学习,学历本科,非全日制。
表格下方的员工本人声明部分载明:本人承诺所写的一切资料真实,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接受公司对上述填写资料做背景调查。
而后,公司向张某发送了《录用确认函》,试用期 6 个月,试用期薪资由税前工资 2.4 万元和奖金构成,从第 4 个月执行转正薪资标准,即税前工资 3 万元和奖金。2020年9月27日,张某如期报到,当日即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
《劳务协议》约定:张某的劳动报酬与《录用确认函》一致,公司如发现张某提供的个人文件或信息是虚假的情况,可以随时解除协议,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此外,张某签字确认的《薪资确认单》《新员工入职导引流程》《员工手册》中,多有提到“诚信”相关的条例。
但在2021年3月15日,该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张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2538.75元。
法院: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
张某认为,“公司在招聘我从事运营总监时未提出学历要求,双方不是因学历才建立劳动关系”“我的工作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在试用期内持续超额完成公司业绩指标,完成了建立团队的任务,是公司不愿意兑现承诺的高薪而已”“我是自学的南京大学商贸管理课程,后因工作、家庭原因学业未完成,没有取得学历证书。公司单纯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张某已建立劳动关系。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胜任工作而排除。张某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等。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官牛利梅表示,诚信是一个人立足于世最基本的品质。本案中,公司是以销售奢侈品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对客户诚信是其长久的生财之道。张某的确在新媒体运营总监岗位上干得风生水起,但虚报学历却是不争的事实。求职路漫漫,带好毕业证书的同时,更要记得带着诚信上路。
(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