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子女不是随父姓就是随母姓,除非特殊情况。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发布了这一典型案例。有一女子给女儿取姐夫的姓遭前夫起诉,法院判了,最后随母亲姓,详细情况一起去了解。
张某、贺某二人于2014年11月举办结婚仪式,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同居期间未给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贺某给新生的女儿办理入户时却给女儿取了姐夫的姓。2021年,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将赵某姓氏改为贺姓或张姓。考虑到女孩随贺某共同生活,法院判决变更为贺姓。
法官认为,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本案中,贺某擅自选取其姐夫姓氏赵姓为女儿姓氏,有违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有违善良风俗。考虑到赵某随贺某共同生活,应将赵某姓氏变更为贺姓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