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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另一半出轨了,他(她)赠与情人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在婚外情中,常常伴随着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赠与的动机千差万别。那么,婚外情所涉赠与应怎么处理,原配能向情人追偿哪些钱、咋追偿?
案例1:
丈夫将财产赠与情人 妻子诉讼要回33万元
琼海女子王娟和小帅相识后于198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20多年,双方都过着正常的夫妻生活。直到2008年小倩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家的平静。小倩和小帅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双方经常在酒店开房同居生活。在小帅和小倩同居生活期间,小帅将大量的家庭财物赠与小倩,共计33万元,这一切王娟从不知情。
时间久了,情人之间也会发生矛盾,为讨要这33万元,小帅偷偷将小倩起诉至法院,后又撤诉,这一折腾,被蒙在鼓里的王娟才知道自己的丈夫与小倩的不正当关系和丈夫私自将33万元交给小倩的事。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怎能让一个外人获得,王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小倩起诉至法院索要33万元。
此时的小倩改口了,她虽然承认自己与小帅在2008年至2016年是情人关系,可当时的小帅为了与自己保持情人关系,用金钱来引诱自己,责任应由小帅承担。
而小帅此时已经和原配妻子一致对外,并称这些钱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自己非法处分这些财产是无效行为。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倩知道小帅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且向小帅索取财物,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对此,法院判决小倩向王娟返还33万元。
案例2:
丈夫向情人多次送钱,原配起诉索回4.4万多元
发生在海南的另一起原配与“小三”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配同样索回丈夫赠与情人的财产。
小美和大壮都是海口人,两人相识后于1988年1月份登记结婚,小日子过得很幸福。可从2011年开始,大壮和比自己小18岁小静相识了,两人眉来眼去后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为和情人约会,大壮经常离家,理由是外出工作,实际上却背着妻子和小静联系并共同生活,直到2020年小静才与大壮结束婚外情侣关系。
在事发之后,大壮向妻子坦白了事实,并请求妻子谅解。看到丈夫如此坦白,小美为了维系家庭稳定,才决定原谅大壮,并同意大壮回归家庭。
大壮除了向妻子坦白在外有情人外,还交代在和情人同居期间为情人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缴交话费、信用卡还款合计9万多元。为此,小美将小静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款项。
庭审中,小静未到庭,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壮在婚外情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静,侵害了小美的合法财产,其赠与行为无效。因小美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4.4万多元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判决小静向小美返还4.4万元。
律师说法:
A:另一半赠与情人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表示,另一半赠与情人的财产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丽称,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赠与第三者,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王丽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且婚外情关系有违道德伦常,为社会所不容,也不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53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B:无过错配偶方能向“小三”追偿哪些钱、如何追偿?
王丽表示,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向“小三”转账巨额或大额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过错配偶方向法院主张上述款项的受让人全额返还的,法院一般均予以支持,但对于价值较小的财产应否返还的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赠与凭证、款项金额、支付时间以及当事人陈述的赠与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如出轨方去世,法院也会酌情平衡配偶财产权益和非婚生子女利益。
“很多人认为,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赠与的财产中有一半是自己的,所以妻子只能要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王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不属于按份共有,在两人没有离婚分割财产前,任何财产都同时属于丈夫,也属于妻子,都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丈夫赠与“小三”的每一分钱,妻子都有权追回,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此外,王丽提醒大家,无过错配偶方在追索财物之前必须先收集证据,捋清财物给付明细,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无过错配偶方未取得出轨方直接赠与的证据,则极有可能无法追回。(除律师人名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