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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从2006年开始,我丈夫就常以加班为由很晚才回家,后来竟常常夜不归宿了。工作越来越忙,钱却越拿越少,背后肯定有问题。问他,当然不会承认。但纸里包不住火,他与一有夫之妇关系非同一般的证据到底让我抓住了。铁证如山,他无可抵赖,只好低头认错,并按照我的要求,写下了与第三者彻底断绝关系的保证书。他也确实好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就又老病复发,与那个第三者又暗中来往起来,只是行为更加隐秘,大多是找个出差机会在外边住几天罢了。跟这种人再过下去也没什么意思,况且让女儿生活在成天吵吵闹闹的家庭里,未必对她的成长有利。把这点儿事想通了,我决定与他离婚。但我也不能太便宜了他,所以决定抓住他有第三者这个短处,离婚时不仅要求多分财产,而且要求他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不知行不行?(康瑞芳)
【专家建议】
康瑞芳朋友:
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是有倾斜性保护的。体现在离婚时,如果妇女无过错,法律更是毫不含糊地为其撑腰。《婚姻法》有这样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你的情况看,你的婚姻之所以走到尽头,根本原因在于你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他显然属于过错方。所以,你要求在离婚时适当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至于让对方同时再给予你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要求估计就难以达到了。按法律规定,出现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形之一,才能有损害赔偿。对号入座,可知你丈夫的行为不在其内。这么说你可能不服,因为你极有可能认定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吧?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说明你对相关法律还不够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你丈夫仅仅是“偷鸡摸狗”似的偶尔暗中来往。在这种情况下,你如果向他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说来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作答/中国妇女《法律帮助》小组 审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金俊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