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研究中,一般把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至1947年“中华民国”最后一部宪法实施前这一段时期,称为“训政”时期。
这一时期的中华大地战争不断,先是南京国民政府北伐,然后爆发了抗日战争,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共两党再次内战。频繁的战争导致中国政权不稳、经济受到严重损害,老百姓持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北伐统一后,国民党内部各方势力的争夺又趋激烈。
蒋介石为夺取中央领导权,削弱其他各派势力,以实现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为幌子,提出了“统一军政”“实施训政”的口号。先颁布了1928年刑法典,该法典以《暂行新刑律》及之前各刑法草案为基础,参酌损益,愈加完备,但由于成立颇为仓促,条文过于繁复,实行效果不佳。随后颁布了1935年刑法典,该法典较之1928年刑法典对于反贪腐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
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民族危机,这时,全国各社会阶层和团体强烈要求国民党当局结束训政,实行宪政,开放民主,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全民族共议拯救国难之道。
但是在抗战时期,尤其是中后期,由于战局趋于平稳,在大后方,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得以随之日趋加强,国民政府各级官吏遂得以利用其手中职权,弄权贪污。
邱涛介绍道:“这些大发国难财的大小官吏,重点集中在物资、黄金和外汇三个方面。据史料显示,1941年6月,美国政府曾冻结中国私人及公司、银行在美国的存款,其中私人存款约为11800万美元。1948年3月,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发表的援华报告中,美国人估计中国私人所有的外汇黄金、外币约为5亿美元,这样数量巨大的私人存款,而且是集中在小部分人手中,其来源很明显,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贪污受贿、操控图利所得。”
这一时期,各级贪官污吏,尤其是上层官僚豪门集团发国难财的方法主要有:购买军火,从中贪污;操纵公债投机;在香港搞黑市外汇交易;印制钞券;利用抗战后方物资奇缺之机,囤积居奇和走私贩运等等。
邱涛举例道:“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之一为‘美金公债案’。1942年,国民政府争取到了美国的5亿美元贷款,而孔祥熙借负责这些事务之机,带头大肆贪污,上行下效,酿成了轰动一时的‘美金公债案’。”
经查,孔祥熙一伙在这一起案件中共贪污20多亿元,且证据确凿。蒋介石包庇失败,不得不委派财政部长俞鸿钧进行查办,最终也仅使孔祥熙于1945年辞去了行政院副院长、中央银行总裁、中国农民银行董事长等职。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除继续沿用1935年刑法典和某些战前颁布实施的刑事单行法规外,又根据抗战形势,制定了一些刑事特别法,以适应战时非常时期的需要。1943年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