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李鸿章、张荫桓“受贿”的说法源自俄国方面,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与此相关的立论依据主要包括沙皇时代财政大臣维特伯爵(CountWitte)的回忆录、《红档》杂志披露的彼得堡方面与驻华官员收买中国大臣的往来函电,以及苏联学者鲍里斯·亚历山大罗维奇·罗曼诺夫(B.A.Romanov)首先利用过的沙俄财政部档案。
最先向世人公开披露此事的是维特的回忆录。1921年,在维特死去6年后,经美籍俄罗斯人亚伯拉罕·亚尔莫林斯基(AbrahamYarmolisky)整理编译,以维特手稿为依据的《维特伯爵回忆录》首先在伦敦以英文出版。该书中译本于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由傅正翻译。以下引述维特回忆录均据该版本。据回忆录称,在旅大交涉中,为了推动双方迅速达成协议,避免俄军强行占领旅顺口时发生流血事件,维特曾指使俄国财政部驻北京的代表璞科第(D.D.pokotilov)去见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和张荫桓,希望他们劝说慈禧太后与俄国早日达成协议,并允诺馈赠李、张各值50万卢布和25万卢布的贵重礼品。维特坦然承认,这是他“在与中国人办交涉中,第一次借助于行贿”。李、张曾被俄国人收买的说法由此传播开来。1923年,德裔俄国学者约瑟夫·弗拉基米罗维奇·黑森(Hessen)根据维特的各种遗稿(包括手写稿和打印稿),将回忆录重新整理成三卷,内容比亚尔莫林斯基的英文节译本要充实和详尽一些。1923—1924年苏联国内据此出版了俄文版的维特回忆录该版本的中译本取名《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维特伯爵的回忆》,由张开翻译,于1983年和1985年由新华出版社分两册出版。,其中有关贿赂李、张的表述基本与英文版一致。
不知是否受到了亚尔莫林斯基整理的《维特伯爵回忆录》的影响,苏俄国内以整理刊布沙皇时代档案为宗旨的《红档》杂志(旧译作《赤档》)在1922年第2卷公布了21件藏于外交部的档案资料,名为“关于收买中国大臣李鸿章和张荫桓的电稿”。这组彼得堡与驻华官员之间的往来函电表明,1898年初俄国驻华代办巴甫洛夫(pavlov,也译作巴百罗福或巴百诺福)与璞科第一起,先是为取得对华借款权曾对李、张进行过利诱,许诺分别馈赠50万两和20万两的礼物;后来又为租借旅大之事再次与二人“作机密谈话”,向他们承诺,假使旅顺口及大连湾问题在俄方指定期间办妥,并不需要俄方的非常措施时,“当各酬他们银五十万两”。根据电函所言,租借协定签订后的次日(3月28日),璞科第付给李鸿章银50万两。至于给张荫桓,一直到这年9月21日戊戌政变发生时,俄国人“尚未支款给他”。10月4日,巴甫洛夫同意付给已在流放途中的张荫桓(政变后被革职发配新疆)1.5万两。这些原始档案的公布,客观上为维特回忆录首次披露的李、张“受贿”的说法增添了有力的佐证。
俄国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在深入。1924年,鲍·亚·罗曼诺夫发表《李鸿章基金》一文。该文刊载于《阶级斗争》(彼得格勒,俄文)1924年第1、2期合刊,第77~126页。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左凤荣女士在俄从事学术访问期间特代为复制了此文;北京大学历史系李伟丽同学帮助翻译了部分内容,在此一并致以谢忱。作者认为,作为俄国远东外交政策的一部分,从1896年开始沙俄政府为了修建中东铁路及获得在东三省的利益,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贿赂中国官员的活动,旅大交涉中对李、张的贿赂只不过是其中的一次而已。文章对1897—1898年间租借旅大过程中俄国政府的决策进行了全面的考述,除了《红档》杂志选登的电稿和维特的回忆录之外,作者还引证了财政部总务司所藏沙皇时代档案等资料。罗曼诺夫指出,实际上俄国人“于1898年3月18日(公历30日)付给了李鸿章六十万九千一百二十卢布五十戈比,于1898年5月和11月付给了张荫桓五万一千一百七十一卢布一戈比,共计六十六万二百九十一卢布五十一戈比”。在1928年出版的《俄国在满洲(1892—1906)》该书由列宁格勒叶努基杰东方学研究所出版社出版。和1947年出版的《日俄战争外交史纲》该书1947年由苏联科学院出版社出版,1955年修订再版,1976年据修订版出版了中译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需要指出的是,中译本将俄国人两次一共付给张荫桓的总额误译为“十五万一千一百七十一卢布一戈比”。两部著作中,罗曼诺夫重申了李、张在旅大租借交涉中“受贿”的结论。
绝大部分中国人知道李鸿章、张荫桓“接受俄国人贿赂”之事,可能是通过王光祈1928年翻译出版的《李鸿章游俄纪事》一书。这本书系译者根据德文本《维特伯爵回忆录》中四章有关中俄交涉的内容翻译整理的。在俄国史学界已利用档案资料对李、张“受贿”问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时候,中国人才刚刚从维特回忆录中得到这种闻所未闻的说法,相比而言已落后不少。译者在叙言中说:“关于旅顺大连条约,维氏向李鸿章张荫桓行贿一事,至今真相不明。惟据友人中之研究当时史事者,则谓李鸿章似未收受此款;欧战以后,清理华俄道胜银行,其中曾有华人存款,而姓名不可查考,或即系此项款子。但是,此外又有人疑此项款子,系为太后所得,云云。至于张荫桓遣戍新疆之际,闻出京时,有向俄使索款之说,则颇迹近嫌疑矣。”从译者谨慎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尽管论说不一,有关这个问题已在小范围内有过讨论。作为维特回忆录节本的《李鸿章游俄纪事》,对李鸿章、张荫桓“受贿”说法在中国的流传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该书至今在学术界仍有很大影响。
中国史学界较早关注这个问题的似乎是蒋廷黻。1929年他在《评〈清史稿·邦交志〉》中评析俄国租借旅大时说:“中国之租旅大与俄,大半固由于俄人兵力之压迫,即《邦交志》所谓舰队入旅顺口率兵登岸,兵屯城外诸行动是也。然不尽然。近苏俄政府所发表帝俄时代外交公文中有二电稿,颇能补吾人之不足。”此文最早发表在《北海图书月刊》第2卷第6号(北平,1929年7月)。于是他列举了反映1898年3月21日(俄历3月9日)博可笛洛夫(璞科第)秘密会晤并利诱李鸿章、张荫桓和3月28日(俄历3月16日)交银50万两给李鸿章的两份电报加以说明问题。蒋廷黻在文章中标明这两份电稿“选自Steiger,ChinaandOccident,1927,p.71”,见《中国近代史(外三种)》,105页,这说明《红档》披露的有关材料已受到西方学者的注意。蒋廷黻进一步解释说,“或者李氏之意以旅大之租借势不能免,五十万之巨款何妨收之。然李氏既与俄国订同盟秘约(此事《邦交志》不提,然其为事实则无可疑,中国政府已在华府发表其条款——原注),而俄国又以助华防护为口实,则俄国碍难先以武力施之于其所保护者,俄人之以定约在限期未满之先为纳贿之条件者,其故即在渡过此外交之难关。旅大之丧失史,固不如《邦交志》所传之简单也”。蒋廷黻:《中国近代史(外三种)》,105页。言词之间似认为李鸿章“受贿”实有其事。从目前发现的材料看,蒋廷黻应是首次利用俄国档案研究旅大“受贿”疑案的中国学者,不过,他的研究并没有引起其他学者相应的关注。1935年出版的陈恭禄著《中国近代史》在研究俄占旅大事件时,仍然只引用维特回忆录。不过,其结论则与蒋氏相近,他评论道:“维特所言夸张己功,所叙之情节,不同于中国史料,但其所言赂贿,盖非诬语,此岂总署仍主联俄原因之一乎?”这一时期其他关于中俄关系史的著作则基本没有涉及此事。如陈博文《中俄外交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文公直著《中俄问题之全部研究》(上海,益新书社,1929)及何汉文著《中俄外交史》(上海,中华书局,1935)等著作中均未涉及该问题,或因该问题复杂而回避之,具体原因不详。
李鸿章、张荫桓“受贿”的说法在中国史学界被普遍接受与罗曼诺夫的《俄国在满洲(1892—1906)》一书的翻译出版有重要关系。1937年民耿将该书译为中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书名作《帝俄侵略满洲史》,蒋廷黻为之作序。现在通常见到的为198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译本,易名为《俄国在满洲(1892—1906)》,译者为陶文钊等,以下本文所引均据该版本。该书前两章由《李鸿章基金》一文扩充而来,书中除详尽研究租借旅大的原委外,更重要的是以档案为依据,指出1896年李鸿章赴俄签订《中俄密约》期间,俄国已对其实施收买政策。参见罗曼诺夫:《俄国在满洲(1892—1906)》,106~107页。关于1896年李鸿章签订《中俄密约》是否接受巨额贿赂,学界同样存在争议。因该问题同样很复杂,本文不拟涉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编写的《中国近代史稿》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中对此似采取了存疑的态度,书中将有关争议放在页下注释中(见该书,415页)加以说明;相比而言,同书有关旅大交涉中李、张受贿的情况则在正文中叙述(见该书,426页),基本持肯定意见。这使得1898年李、张“受贿”之事似乎有了更充足的理由。应该承认,这部著作的翻译扩大了李鸿章、张荫桓“受贿”说在中国学术界的影响,罗曼诺夫在书中引用的《红档》杂志也为中国学者所熟知。以20世纪40年代后期出版的陈复光著《有清一代之中俄关系》为代表,本书为国立云南大学文法学院丛书乙类第一种,1947年8月在昆明出版。国内学者开始以维特回忆录及罗曼诺夫的研究为依据,陆续采纳了李、张“受贿”的观点。1949年以后,随着史学界对洋务运动及其代表人物李鸿章的基本否定,特别是1957年《红档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的出版,所有涉及旅大交涉的著作基本上承袭了李、张“受贿”的说法。在这些著述中,梁思光的《李鸿章卖国史》(天津,知识书店,1951)和胡滨的《卖国贼李鸿章》(上海,新知识出版社,1955)两本小册子虽系通俗读物,却颇能代表当时学术界的基本倾向。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中俄关系史研究中,肯定李鸿章、张荫桓接受过贿赂的说法完全占据了主导地位。
其实,从这一说法在国内流传开始,许多人便将信将疑,前引王光祈译《李鸿章游俄纪事》叙言中即有反映。20世纪60年代后,一些从事李鸿章及洋务运动史研究的学者对李氏“受贿”的说法公开表示怀疑。台湾学者雷禄庆以为维特所说“受贿”之言“似属虚妄”。已故史学家陈旭麓先生在1988年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发言认为,有关李鸿章受贿之事,缺乏实证性的材料,殊难根据“孤证”作出结论;另一方面,他又指出,“如果维特所说属实的话,那就很难洗清李鸿章的卖国贼罪名”。如果说上述怀疑仍然很谨慎的话,袁伟时、余明侠则非常明确地对李鸿章“受贿”说予以否定。参见袁伟时:《晚清大变局中的思潮与人物》,深圳,海天出版社,318页,1992;余明侠:《关于李鸿章接受俄国贿赂出卖东北铁路权益一事的辨析》,见沈寂等主编:《影响近代中国历史的安徽人》,90页,合肥,黄山书社,1994。总体看来,这些异议主要是围绕对李鸿章的评价展开的,大部分学者将李在旅大交涉中的“受贿”与他1896年签订《中俄密约》时的“受贿”嫌疑联系起来评判,而且大多仍停留于论点的申述上,对该问题的具体论证显得不够有力。他们将症结放在维特回忆录(其实这是一种并不精确的证据)的可靠性上,为李鸿章辩解,实则未切中要害。归根到底,问题的关键仍在于俄国档案记载的内容是否可信。
事实上,上述俄国方面的材料(包括维特回忆录和档案资料)反映的细节彼此是有出入的,这些很少受到人们的注意。《红档》所刊函电表明,1898年春俄国人曾两次与李、张密谈,对他们进行利诱;称允诺馈赠李、张各50万两和20万两是为了借款交涉(因借款未成,俄国人并未支付),后来为旅大交涉又许诺给每人50万两。维特回忆录则称向李、张允诺馈赠各值50万卢布和25万卢布的贵重礼品是为了促成租借旅大之事,后者记忆似不准确,可能是将借款与租地二事混淆了。《红档》选登外交部档案与罗曼诺夫在《李鸿章基金》中所引财政部档案反映的情况也有差异:璞科第密电中称至1898年9月尚未付款给张荫桓;同年10月巴甫洛夫同意支付张1.5万两,这与财政部档案中记载5月和11月两次付给张“五万一千一百七十一卢布一戈比”的记载也明显不同。罗曼诺夫可能注意到了这些差异,但我们似乎没有看到他作出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