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 风闻奏事是什么样制度?

   2020-09-12 360常识网0
核心提示: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

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

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风闻奏事

所谓“风闻奏事”,就是举报人可以根据传闻进行举报,不必拿出真凭实据,也不署名。

南北朝期间,封建监察制度又有一项重大的发展变化,即,御史有权“风闻奏事”,又称“闻风弹事”。《文献通考》卷53,《职官考七》中的《御史台》条云“故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旧制,但闻风弹事,提纲而已。”注云“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竟往门外收采之,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

在此期间,史书上有关御史台官僚风闻奏事的记载相当多。试举数例。如《昭明文选》卷40“弹事”栏载南齐永明年间,御史中丞沈约弹劾王源与满氏联姻、受满氏聘钱五万事,即因“风闻”;《梁书·萧颖达传》,御史中丞任劾奏征虏将军萧颖达非法征收生鱼税,亦根据“风闻”;《梁书·王亮传》任劾奏尚书左丞范缜“附下讪上”,同出“风闻”;宋、齐、梁、陈诸朝,类似御史台官僚以风闻弹劾大臣的故事,屡见不鲜。北朝亦有类似御史风闻劾奏故事,如《北史·崔鉴传》附《崔子枢》传,崔子枢“因度支有受纳风闻,为御史劾,遇赦免”。

据周一良先生《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风闻奏事》条的考证,南北朝的御史风闻奏事,源于汉代的“三公谣言奏事”,东汉三公府掾及公卿均可以根据传闻劾奏刺史二千石官僚,称为“谣言奏事”,至南北朝乃成为御史的特殊权力。

御史风闻奏事,并不是不加核对。从有关南北朝史籍所载风闻奏事的事例来看,有的仅是风闻,未述核实情况;有的是由御史台自行核实后方才奏劾的。如前述南齐御史中丞沈约弹劾王源,虽由风闻,但上书时已“摄(传唤)媒人刘嗣之到台辨问”核实,并且在上书中说明,核实材料“与风闻雷同”;梁御史中丞任劾奏征虏将军萧颖达非法收生鱼税事,其上书中云

“臣闻贫观所取,穷视不为。在于布衣,穷居介然之行,尚可以激贪厉俗,敦此薄夫;况乎伐冰之家,争鸡豚之利;衣绣之士,受贾人之服。(这段话是公文的开头语,意谓身为平民的士人,亦应介然自爱,为百姓做出榜样,何况当官的人,岂能争利于市?以下才是弹劾正文)风闻征虏将军臣萧颖达启乞鱼军税,辄摄颖达宅督彭难当到台辨问。列称‘寻生鱼典税,先本是邓僧琰启乞,限讫今年五月十四日。主人颖达,于时谓非新立,仍启乞接代僧琰,即蒙降许登税,与史法论一年收值五十万’。如其列状,则与风闻符同,颖达即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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