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群豪总是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的,但似乎他们对牛肉情有独钟,动不动就来两斤牛肉,鲜见吃猪肉的,有时店家没牛肉也只用鸡肉之类凑合。有人说明朝皇帝是回族穆斯林,禁猪,或者说皇帝姓朱(与猪同音),不提倡吃猪肉。是这样吗?
其实在中国古代,牛是作为一种生产工具存在,不允许随便宰杀的,更难说吃牛肉。即使役牛老了,宰杀还要通过县衙批准,这在各代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所以说,随便就能吃到牛肉在中国古代是不可思议的。《水浒》中的这种写法,也许正是通过随便吃牛肉与官府相悖体现一种反抗意识罢。
《水浒传》是读者都熟悉的古代名着,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注意到梁山好汉们“大块吃肉”大多是牛肉。最典型的是第38回里宋江在江州浔阳江头的琵琶亭请戴宗、李逵喝酒,要酒保“大块肉切二斤”来给李逵填饥。酒保回道“小人这里只卖羊肉,却没牛肉”,被李逵用鱼汤浇了个透:“叵耐这无礼,欺负我只吃牛肉!”可见这“大块肉”一般是专指牛肉的。
如果来一番“定量分析”,就会发现这个印象并没错。拿120回本统计,整部《水浒传》提到的屠宰、吃食活动的共有134处,其中指明是牛肉的就有48处,占了近36%。而其它的明代小说中屠牛、食牛的比例要低得多,如《西游记》所有的屠宰、吃食描写,只有一处提到“杀牛宰马”。《金瓶梅》全书具体描写吃食种类的有41处,其中只有一处指明为牛肉。《醒世姻缘传》吃食描写中则没有一处指明为牛肉。明代其它的短篇小说也是如此,如《警世通言》提到吃食活动22处,其中指明为牛肉的才两次,《醒世恒言》的这一比例为31:3,《喻世明言》(《古今小说》)为20:2,《初刻拍案惊奇》为16:2,《二刻拍案惊奇》为15:0。
按照明朝的法律,屠宰耕牛是犯罪行为。凡故杀他人马牛,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己马牛,杖一百。耕牛伤病死亡,不报官府私自开剥,笞四十。所以如果不能就此说明代社会普遍不吃牛肉,至少可以说明代的大多数小说“法制意识”比较强,有意让自己描写的人物“循规蹈矩”。
相反,《水浒传》之所以有那么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杀牛宰马”、“大块吃肉”的描写,最主要的原因是作者有意以此来烘托和渲染梁山好汉天不怕地不怕的造反气概。《水浒传》是历史上惟一部正面描写造反“盗贼”的小说,作者所描写的这些公然藐视法律的屠牛、吃牛肉的情节,是借以表现其心目中草莽英雄形象的手段。
明代法律严禁私自屠宰牛马,所以社会上敢于私宰牛马的都是些“不法之徒”。《水浒传》对此的把握是极为准确的。比如敢于在自己家中屠牛的都是一地豪强,如九纹龙史进的史家庄、没遮拦穆弘的穆家庄、与梁山泊为敌的祝家庄等;而有身份的绅士,哪怕是“豪绅”之家,一般都不屠牛,比如小旋风柴进的庄院、托塔天王晁盖的晁家村、及时雨宋公明的宋家村等等虽然都以“仗义疏财、接揽英雄好汉”闻名天下,但待客只是“杀羊宰猪”、“杀鸡宰鸭”而已。就是招赘王庆的房州恶霸段氏段家庄,结婚时的喜筵也不过是“宰羊杀猪,网鱼捕蛙”。《水浒传》中的屠坊肉店一般也都是只卖猪肉,镇关西郑屠的肉店“悬挂三五爿猪肉”;拼命三郎石秀和潘公开肉铺,“起上十数个肥猪”。自屠自卖牛肉的酒店大多是豪强开设的“黑店”:如登州母大虫顾大嫂的酒店公然悬挂牛肉;梁山的耳目旱地忽律朱贵的酒店供应牛肉;湖荡深处的石碣村酒店开宰黄牛,卖“花糕也似好肥肉”;揭阳岭上杀人劫货的催命判官李立的酒店卖牛肉供客人下酒;无法无天的十字坡酒店老板娘、母夜叉孙二娘更是公然标榜:“我家馒头,积祖是黄牛的。”
古代最隆重的祭祀都要使用牛肉,如皇帝祭祀祖先、天地时的供品就要用全牛。而民间重要的盟约也会以牛马为牲,尤其是“举义”、“聚义”的盟约都以牛为供品。反映在文学作品中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三国演义》描写刘、关、张桃园三结义,以“乌牛白马”祭告神灵;后来孟获纠集三洞众蛮和诸葛亮决战,也是“杀牛宰马”。《西游记》美猴王孙悟空和牛魔王等六王在花果山宴会结盟,“杀牛宰马”。《喻世明言》39卷“汪信之一死救全家”,汪氏因受官府压迫,纠集乡民起事时也是“杀牛宰马”。尤其是《水浒传》一书以描写英雄举义为中心,自然就有大量的“杀牛宰马”的事例,如九纹龙史进上少华山落草,山寨“杀牛宰马”以示欢迎。花和尚鲁智深在桃花山为魁,“椎牛宰马”。晁盖等火并王伦,梁山聚义,“杀牛宰马”。
为救宋江劫法场反江州,梁山再聚义,“连日杀牛宰马”。108将大聚义,又是“杀牛宰马”。为朝廷扫平三寇后,“椎牛宰马”祭奠战死的头领。
和《水浒传》中杀人放火、吃人肉的行为相比,屠牛和吃牛肉几乎算不上是值得一提的“违法行为”了。但是作者的意思都是一样的:普通百姓应该守法,而“英雄好汉”则和高高在上的帝王将相一样可以脱离法律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