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军事纪律 秦军百战百胜的另类原因

   2020-12-08 360常识网0
核心提示:军事犯罪系指违犯有关军队管理的法律制度,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危及政权的稳定和安全,因此而受到惩罚的行为。军事犯罪的主体是军人及有关军事人员。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政权稳定,中国古代很早就开始了对军事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治。先秦典籍如《尚书》中的“甘

军事犯罪系指违犯有关军队管理的法律制度,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危及政权的稳定和安全,因此而受到惩罚的行为。军事犯罪的主体是军人及有关军事人员。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政权稳定,中国古代很早就开始了对军事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治。先秦典籍如《尚书》中的“甘誓”、“牧誓”、“费誓”,《逸周书·小明武》篇,《周易·师卦》,以及《左传》、《孙子兵法》等等,都记载了惩治各类军事犯罪的规定,对不服从作战命令、不努力作战、破坏作战规则、违反作战纪律、破坏军队后勤的相关人员以及战败将帅都会施以惩罚。及至秦代,随着社会剧烈变革,对军事犯罪的界定和惩治发生了新的变化。本文拟探讨秦代军事犯罪的类型及其惩治特点,以就教于师友。

一、秦代军事犯罪的类型

军事犯罪是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国家军事利益有着各种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在秦代,根据犯罪行为损害对象的不同,将军事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反叛通敌罪

军队将领反叛通敌或是漏泄军事机密,必将影响军事行动的胜负,从而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危及政权的稳定。这是军事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降敌叛国。军人在对敌作战中降敌或是叛逃敌国,不但会直接削弱国家的军事实力,还会泄漏军事机密,动摇军心,不利于军队作战,因此被秦代军法所严厉禁止。“任郑安平,使击赵。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席稿请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秦对临阵降敌的军人处以“灭三族”的惩罚。“(秦始皇)八年,王弟长安君成蠕将军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将军壁死,卒屯留、蒲高反,戮其尸。”成蠕在攻打赵国的过程中武装叛国,被处以死刑,参与反叛者均被处死且“戮其尸”,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秦将樊於期得罪于秦王,亡之燕,太子受而舍之。鞠武谏曰:不可……夫樊将军,秦王购之金千斤,邑万家。”对于叛逃的军人,秦政府会不遗余力地缉拿归案,以维护本国的军事利益。

二是通诸侯。秦代严禁官员和将领与敌对诸侯勾结,损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后二岁(秦昭王五十一年),王稽为河东守,与诸侯通,坐法诛。”郡守职兼文武,领兵驻扎地方,负有守土之责;河东郡守王稽因与诸侯勾结,被发觉后依法处死。赵高向秦二世报告说:“丞相长男李由为三川守,楚盗陈胜等皆丞相傍县之子,以故楚盗公行,过三川,城守不肯击。高闻其文书相往来,未得其审,故未敢以闻……乃使人案验三川守与盗通状。”不管赵高所言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但他的这种说法一定是以秦代法律为依据的。严惩通敌的官员和将领是秦代军事犯罪立法的重要内容。

三是漏泄军情。军队在对敌作战中,必然要极力封锁消息,以保证军事行动的隐蔽性,达到出奇制胜的目的。严守军事机密是军人必须遵守的法纪,漏泄军情即是犯罪。秦赵“长平之战”中,“秦闻马服子将,乃阴使武安君白起为上将军,而王龅为尉裨将,令军中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漏泄军事机密即处死刑。秦简有《行书律》:“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殴(也)。书有亡者,亟告官。”对普通行政文书的传递尚且规定得如此严密,军事命令的传递应该有更加严密的规定,违犯规定泄露军事机密者必定受到严惩。

2.作乱、不上宿罪

军队担负着维护国家稳定,保卫政府机关安全的重任,军人应当是国家政治秩序的忠实捍卫者;军人参与叛乱或是不能忠实执行保卫政府机关的任务即为犯罪。此类犯罪危害极大,所以对其惩治也极为严厉。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作乱。军队是国家统治的基石,妄图夺取政权者必定要争取军队的支持,政治人物和军事将领发动军队叛乱即构成作乱罪。“(秦始皇九年)长信侯(士毋)作乱而觉,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狄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王知之,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士毋)……(士毋)等败走。即令国中:有生得(士毋),赐钱百万;杀之,五十万。尽得(士毋)等。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这是秦代历史上一次影响很大的武装叛乱。“卫尉,秦官,掌宫门屯卫,有丞。”“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卫尉、内史掌握着维持京师治安的武装力量,参加武装叛乱就构成了作乱罪,因此受到“车裂”、“灭族”的严厉制裁。

二是不上宿。军队承担着保卫政府机关和国家边境安全的任务,执勤宿卫责任重大,若是违犯相关规定擅离职守,就要受到处罚。“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宿”即宿卫;“除”,《说文》:“殿陛也。”《独断》:“陛,阶也,所由升堂也。天子必有近臣执兵,陈于陛侧,以戒不虞。”军人擅自离开执勤岗位要受到处罚,负责执勤的军官也要受到牵连。“冗募归,辞日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日四月居边。”军士自称服役期满回家,如果没有边防长官的证明文书,就属于私自逃归,要罚其居边服役四个月;这与不按时上宿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

3.破坏作战秩序罪

作战秩序是所有直接和间接、已经和将要参与作战活动的部队和人员依据作战行动规范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有序状态,是战争活动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军人违犯军令,没有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影响到军队及其军事行动的整体利益,就构成破坏作战秩序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失期。不管是故意逗留还是无意迟到,只要作战部队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贻误了战机,就属于违犯军令,构成失期罪。秦法规定:“失期,法皆斩。”《秦律杂抄》有“敦(屯)表律”:“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迟)未到战所,告日战围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如果有城陷尚未到达战场又谎称战死者,要处以耐刑,知情者罚一甲,同伍者罚二甲。失期罪属于没有遵守作战命令、及时进入战斗岗位的犯罪,秦律根据情节轻重,对失期罪处以从死刑到耐刑不等的刑罚。

二是作战不力、擅离职守。《商君书·境内》:“陷队之士,面十八人……不能死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陷队即敢死队,敢死队不拼死作战,就要处以刺面、割鼻的刑罚。“(昭襄王四十八年)其十月,五大夫陵攻赵邯郸。四十九年正月,益发卒佐陵。陵战不善,免,王龅代将。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为蔡尉捐弗守,还斩之。”五大夫陵因作战不力被撤换,蔡尉因擅离职守被上级张唐处死。秦对擅离战斗岗位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三是誉敌以恐众心。《法律答问》:“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誉敌即夸大和赞扬敌人,众心即军心、士气。《墨子·号令》:“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在对敌作战当中,如果有人故意夸大敌人力量,赞扬敌方,势必增加己方士兵对敌军的恐惧感,影响军队的战斗力。战国时期,各国在作战时都经常使用反间计,利用谣言扰乱对方军事将领和最高统治者对战局的判断,动摇和瓦解对方军心,以达到自己的军事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严厉惩处散布谣言、誉敌以恐众心者,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四是违反作战职责规定。在作战中,军队中的将领和士兵应该各司其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即属犯罪,要受处罚。《商君书·境内》:“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短兵五十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高亨先生认为,羽当作兆,形似而误;兆借为逃;此言一人逃走,则加刑于其同伍四人,即同伍连坐。“不得斩首”言百将、屯长的职责在于指挥部下作战,而不是亲自杀敌。短兵即步兵,属于军官的护卫。秦军中从五百主到将,有五十人到四千人不等的护卫队,如果在作战中军官死亡,则是这些护卫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因此要受惩处。秦在战争爆发时,常征召有爵者充当百将、屯长等下级军官,“故大夫斩首者,迁。”大夫作为军官,职责在于指挥部下,因此亲自杀敌虽然有功却要处以流放处罚,因为违反了自己的职责规定,犯了罪;但是如果指挥得当,部下斩首三十级,百将、屯长就可以得到一级赐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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