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处罚女犯的六种残酷刑罚
古代处罚女犯的六种残酷刑罚-木驴
木驴,为装有轮轴的木架,载犯人示众并处死。 宋 陆游 《南唐书·胡则传》:“即舁置木驴上,将磔之,俄死,腰斩其尸以狥。”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四折:“押赴市曹,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古今小说·沉小官一鸟害七命》:“一日文书到府,差官吏仵作人等,将三人押赴木驴上,满城号令三日,律例凌迟分尸,枭首示众。”
刑舂 【chng】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刑舂,是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拶【z】刑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是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
杖刑
杖刑是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通奸之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赐死
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宫刑
针对女人的宫刑叫“幽闭”,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