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时期的悲剧人物李陵:被多方的压力逼死

   2020-03-29 360常识网0
核心提示: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忠臣无数,而奸贼亦不少。前者受千古景仰,后者遭万世唾弃。然而,有一个人却能在忠奸分明的帝制时代,虽变节却又被深深同情。这个人就是李陵。李陵身上纠结着太多的大命题:家和国,军人和文人,背叛和守节。他用尽一生的气力,在国家和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忠臣无数,而奸贼亦不少。前者受千古景仰,后者遭万世唾弃。然而,有一个人却能在忠奸分明的帝制时代,虽变节却又被深深同情。这个人就是李陵。

李陵身上纠结着太多的大命题:家和国,军人和文人,背叛和守节。他用尽一生的气力,在国家和个人的矛盾冲突中,做着艰难的选择。他的命运也连接着若干重量级人物:汉武帝、李广、卫青、霍去病、司马迁、苏武

出师未捷

公元前99年的秋天,汉武帝令贰师将军李广利率领三万铁骑从酒泉出发,征伐匈奴。此时的李陵正担任骑都尉,率领丹阳和楚地的五千人在酒泉、张掖一带教习射箭之术,以防备匈奴。

战役打响后,李陵主动要求率领五千步卒,出居延海,向北深入单于王庭。30天后,李陵部队与匈奴八万铁骑相遇于浚稽山。李陵屯兵两山之间,以一当十,连战连捷,十天之内共斩杀匈奴骑兵一万余人。按照事先的部署,他且战且退,一路将匈奴单于引向正南方的汉匈边界,在那里,将军路博德负责率军接应。但是就在距离汉朝边塞遮虏障仅剩下一百多里的时候,汉军被匈奴阻断退路,弹尽粮绝,最后只能以短刀、车辐做武器,而援兵却迟迟不至。

李陵仰天长叹:“复得数十矢,足以脱矣。”可惜上天没有给李陵翻盘的机会。子夜时分,李陵率领十几名壮士突围,被匈奴发现,数千名骑兵衔尾追击。最后关头,李陵大呼:“无面目报陛下!”于是投降了匈奴。

李陵以五千军士力抗匈奴八万骁勇之敌,坚持十余日,不可谓非奇迹,不可谓不尽力,然而李陵却最终没有实现其“吾不死,非壮士也”的诺言。浚稽山一役证明了李陵的军事才能,而最终的结局却使他背上了“汉奸”的骂名。

得知李陵战败投降后,汉武帝大怒。群臣皆言李陵有罪,只有司马迁说:“李陵平时孝顺母亲,对士兵有恩信

他之所以不死,一定是想寻找适当的机会再报答汉室。”盛怒之下的汉武帝将司马迁打入大牢,随后处以腐刑,史称“李陵事件”。

逼上绝路

汉武帝如此愤怒是有原因的。在他的眼中,李陵身上背负着原罪。这个原罪就是李陵的祖父李广。

汉武帝的父亲汉景帝时期,发生了著名的吴楚七国之乱,李广时任骁骑都尉,奉命跟随太尉周亚夫出兵平叛。为了嘉奖李广在梁国保卫战中的英勇表现,梁王刘武授予了李广将军的军衔。李广毕竟政治经验不足,以为梁王贵为汉景帝的亲弟弟,大汉和梁国不都是一家人嘛,于是愉快地接受了这一封赏。可是李广没想到梁王这一封赏乃是私下授受,以汉朝的将领身份去接受属国的军职,是僭越之举。更何况,汉景帝还曾想过传位于梁王!

自此之后,汉武帝对李广就有了芥蒂。公元前119年,卫青和霍去病统率大军出征匈奴,战事不利,卫青把责任推到了李广身上。李广愤而引刀自刎。此后,李广的儿子,也就是李陵的叔叔李敢又因击伤了卫青,被霍去病射死。

汉初的皇帝对功臣一向是很刻薄的。李家战功赫赫,却敌不过外戚的挤兑,因此李陵心里一直憋了一口气,急于立功,重振家风。汉武帝对李陵的心思极为不满,想给这个年轻人一点颜色看看。于是,在这场讨伐匈奴的战役中,汉武帝使出四招,步步紧逼,并最终把李陵逼上了绝路。

第一招,激将。汉武帝故意安排李陵给同为外戚的李广利当手下,李陵自然不愿意。为了证明自己,他向汉武帝请战,孤军深入匈奴王庭。汉武帝说“毋骑予汝”──我不会给你配备骑兵,哪怕一骑一马,李陵就说“我不需要骑兵”。面对李陵的冲动行为,精通兵法的汉武帝非但没有阻止,反而对路博德撒谎说本来想为李陵配备骑兵,李陵却拒绝了。汉武帝这么做,无疑是把李陵及其五千步卒拱手送给单于屠戮。

第二招,不援。如果把这五千步卒作为诱饵,在自己的大后方埋伏下精锐部队,将对方引诱进自己的包围圈,聚歼对方的主力,那么这种军事战略当然非常合理。可是预定的援军没有出现,主将路博德无疑该被送上军事法庭。蹊跷的是,汉武帝非但没有治路博德的罪,相反,还在第二年(公元前98年)再次派路博德出征匈奴,要他联络李陵里应外合,功成后接李陵回朝。汉武帝自己曾说路博德没有救援李陵是“老将生奸诈”,而他却仍然派这个“奸诈”之人去接李陵,可见不是“老将生奸诈”,而是皇帝本人“生奸诈”。

第三招,陷害。汉武帝派去接李陵的大将经过了精心挑选,除了李陵的两个死敌李广利和路博德之外,还有公孙敖。公孙敖是依附于李广利的,自然不会对李陵有任何同情之心。果然,公孙敖回师后上书说:“我军曾经捕到一名俘虏,据该俘虏说,李陵在匈奴成为单于最得力的左膀右臂,教给单于兵法,准备侵略我朝,因此无法接他回来。”

第四招,断后。听了公孙敖的指控之后,汉武帝大怒,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仅凭公孙敖的一面之辞,就下令将李陵一家灭门,李陵的老母、妻子、子女和兄弟尽皆伏诛。李家原本世代忠良,现在却落了个“陇西士大夫以李氏为愧”的结局。家破人亡,身败名裂,李陵的最后一点退路,也被断绝得干干净净了。

一死易,不死难

如果李陵当年战死或者自尽,他必然会成为一个千古流芳的英雄。如果,李陵全心全意地归附了匈奴,做个“汉奸”,倒也简单。可他却走上了一条终日承受良心煎熬的不归路。

李陵初到匈奴时,“忽忽如狂,自痛负汉”,然而,不被汉朝包容的李陵在匈奴却得到了单于的礼遇,不但把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他,还封李陵为右校王。公元前90年,李陵奉单于之命率3万匈奴精兵追赶汉军疲兵,竟然又一次来到浚稽山。可是这支骁勇善战、以逸待劳、乘胜追击的精锐骑兵,转战9日却最终无功而返。以李陵的军事才能,和他对浚稽山地形的熟悉程度,这难道不令人奇怪吗?

汉昭帝即位后,辅政大臣霍光和上官桀以前都是李陵的好朋友,遂派李陵的故人任立政出使匈奴,劝说李陵回归。单于设宴宴请任立政等人,李陵和另一名降将卫律陪座,任立政无法私下和李陵交谈,于是以目相视,屡屡拿手去握刀环,又俯下身去握自己的脚,意思是,是时候归汉了。过了几天,李陵和卫律宴请汉使,两人皆身穿胡服,将头发结成椎形的髻。酒过三巡,当着卫律的面,任立政仍然无法直言,只好旁敲侧击:“汉朝已经实行大赦,中国安乐,皇上年富力强,霍光和上官桀两位大臣辅佐朝政,正当显贵。”李陵沉默无言,良久良久,抚着自己的头发说:“吾已胡服矣!”过了一会儿,趁着卫律上厕所的机会,任立政赶紧对李陵说:“唉!少卿您受苦了!霍光和上官桀两位托我问候您。请少卿来归故乡,毋忧富贵。”李陵看着旧友,回答道:“老兄,回去很容易,可是我怕再次受辱。”一句话彻底断绝了他回归汉朝的可能。

然而,当苏武历经劫难,最终得以回国时,李陵置酒相送,一番唱词却将他内心的矛盾展露无遗:“走过万里行程啊穿过了沙漠,为君王带兵啊奋战匈奴。归路断绝啊刀箭毁坏,兵士们全部死亡啊我的名声已败坏。老母已死,虽想报恩何处归!”他不是不想归,他实在已经是无家可归!

李陵的一生就是一个悲剧。他因一战成名,也因一战而名灭;他自认忠良之后,却做了降将;他一心想要光耀门楣,却害得家人被灭族;他虽然在异族过着优裕的生活,却始终难消其胸中块垒。李陵寂寞地生活在“胡天玄冰”之中,直到公元前74年病死。

李陵,让人壮其勇,怜其才,惜其降,叹其遇,愤其有国而难回,有志而难酬,有口而难辩。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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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陵投降事件

李陵是西汉武帝时期的著名将军,是号为“飞将军”的李广的孙子。因为“善骑射”,被汉武帝认为大有李广遗风,特命他带八百名骑兵深入大漠侦查地形。胜利归来后被任命为骑都尉,指挥五千勇士,在酒泉、张掖一带布防。公元前89年,李陵主动请战,率领这5000步兵出征,与匈奴单于带领的主力遭遇。李陵下令以大车结为军营,出战时“前行持戟盾,后行持弓弩”,当匈奴军逼近时,“千弩俱发,应弦而倒”。获得首战胜利。匈奴调集援军,连续进攻,李陵以“连弩”(应该是远射程的强弩)射单于,使单于差点中箭。最后匈奴将汉军围困于山谷,万箭齐发,而汉军矢尽粮绝,只剩随身的“尺刀”,无法有效还击。李陵感叹说,如果再有几十支箭也就能够突围了。最后的突围战中,只有十几个人跟随,李陵的副将韩延年战死,李陵感叹:“无面目报陛下!”于是放下武器投降。

战败的消息传回长安,但一时没有李陵的下落。汉武帝希望李陵能够壮烈战死,召见李陵的母亲和妻子,旁边安排了相面的术士,看看她们脸上是否有“死丧色”,结果术士说是没看到,汉武帝很懊恼。不久消息传来,李陵已经投降了匈奴,汉武帝更是大怒。廷议时,太史令司马迁上前为李陵辩解,被汉武帝以“诬罔”罪名处以宫刑。汉武帝派了将军公孙敖深入匈奴境内,无功而返,公孙敖汇报说,抓到的俘虏说李陵已经教会了匈奴怎么对付汉军,所以汉军没法打胜仗。汉武帝于是下令将李陵全家“族诛”,母亲、兄弟、妻子、子女都被杀。后来汉朝与匈奴恢复使节往来,李陵责问汉朝使者为什么要杀他全家?使者把缘由告诉他,李陵连呼冤枉,原来是另一名投降匈奴的汉朝军官李绪在帮助匈奴练兵。李陵派人暗杀了李绪泄愤,再也不愿意回到家乡。《汉书·李陵传》作者以同情的笔调叙述了这个悲剧故事。

那么李陵在无法继续战斗的情况下投降敌军,究竟是不是犯罪?汉武帝杀他全家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他后来被匈奴释放回到家乡,是否仍然会受到追究?

强制一战到死的法律

根据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所载汉初的法律,我们可以得知,李陵在战场上投降敌军本身就是犯了死罪。出土的《贼律》明文规定,驻守边境据点将士叛变、主动投降敌军的,或者是在敌军来进攻时作战不力投降的,和企图谋反、临阵脱逃同样处理:“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本人从腰部一断为二,全家族诛(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全部处死)。也就是说,汉武帝在得知他投降匈奴时,已经可以按法处置将他全家族诛,不必再有他叛变、帮匈奴练兵这一情节。

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律被认为是汉初高后二年律(公元前186年),很有可能是由原来的秦律改编而来。而秦国在商鞅变法的时候就已经立法“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可见战场投降已经是一项重罪。《战国策·魏策》载秦国安陵君的一段言论,说有国王授予的“太府之宪”法令,其中规定:“子弑父,臣弑君”的犯罪不得赦免,即便国家发布了大赦,“降城亡子不得与焉”(投降敌军的守城官兵、逃兵不得赦免)。

这些法律看来汉朝都是继承了的。在汉文帝的时候,李陵的祖父李广也曾兵败、受伤后被匈奴活捉,李广夺了匈奴的马匹、弓箭,奋力逃回汉境,但却被捕下狱,被指控“亡失多”(损失士卒过多),“为虏所生得”(被敌军活捉),两项罪名,判处“当斩”。后来依靠爵位以及纳粟“赎为庶人”。

因此实际上秦汉时期的法律要求将士要为朝廷奋战到死,即便是已丧失作战能力,也要为国捐躯,绝不可被对方俘虏。

最著名的降将:于禁与庞德

历史上最著名的降将遭遇,莫过于东汉三国时期的于禁与庞德了。在东汉末年的混战中,曹操集团能够乱中崛起,很大程度上是曹操善于“招降纳叛”,于禁就是战俘出身的将军。他原来是黄巾军的士卒,193年随青州黄巾军投降曹操,得到曹操手下谋臣王朗的欣赏,推荐给曹操,说此人有“大将之才”。曹操果然信任有加,于禁从此也确实战功卓著。庞德原来是关中马家军的部将,长期跟随马腾、马超,215年曹操进攻汉中打败马超,庞德也随军投降曹操。

219年,刘备的大将关羽从荆州发动北伐,进攻曹操的战略基地樊城,樊城主帅曹仁派于禁、庞德分别在樊城外围设防。关羽利用夏季暴雨机会,掘开汉江大堤坝,“水淹七军”。于禁军营被淹,关羽军队乘船猛攻,于禁无法抵挡,只得放下武器投降。庞德的军营同样被淹,庞德在残存的堤坝上坚守,手下的部将建议投降,都被庞德斩首。激战过午,手下的将士不是战死就是投降,庞德只得坐小船撤退,船翻落水,被关羽军队抓获。庞德的兄弟当时就在刘备军中,关羽亲自劝他投降,许他为将军。庞德却破口大骂,称:“我宁为国家鬼,不为贼将。”关羽于是杀了庞德。

消息传到曹操那里,曹操为之流涕,说:“于禁跟了我近三十年,临危处难,居然反而不及庞德!”当时曹操自封魏王,实际上已经实现了改朝换代,原来打天下时候他“唯才是举”、有能力即使“不仁不孝”之徒也百般招致,现在形势不同了,需要树立一个尽忠的榜样,来为自己新朝服务,而庞德正好就是这样的典型事例。于是曹操下令大力表彰庞德的忠诚与功绩,将庞德的两个儿子都封为列侯。

曹操联络了孙权袭击关羽的后路,得以保住樊城。孙权军队杀死关羽,得以全取荆州。为了与曹操联合对付刘备的进攻,孙权将于禁等原来曹操的部下都送还给曹操。不过这批战俘到达邺城时,曹操已经去世,曹丕继位魏王。曹丕接见于禁,于禁“须发皓白,形容憔悴”,见了曹丕,“泣涕顿首”。曹丕表面上温言抚慰,仍然拜于禁为“安远将军”,但命令他先去拜谒曹操的陵墓,预先在陵墓的房屋里画上了庞德发愤作战、于禁俯首投降的壁画。于禁见了壁画,羞愧难当,发病而亡。

北宋历史学家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评论说:于禁“败不能死,生降于敌”,回来后曹丕可以把他废了、可以把他杀了,这样去侮辱他却是有失君主的风度的。

在法典中消失了的重罪

强制士兵一战到死的法律法律在后世也长期延续,尤其是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战乱时期,朝三暮四、反复无常的军阀更多,法律也就更坚持不得投降的原则。甚至北齐律还特别设置了“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凡是触犯这十项重罪的,不可被赦免,官僚贵族也不得享有“八议论赎”之类的特权。“降”被列到重罪的第四种,仅次于直接的谋反大逆叛变等直接侵害皇权的罪名。

不过后来隋朝法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编为“十恶”,但却删除了“降”。唐朝的法典继承了隋朝的“十恶”,其中没有“降”。而在唐律中,“降敌”这项重罪也没有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后世朝廷的正式法典也大多没有“降”的具体条文。

这种在立法上改进的现象,其原因并不难找。从历史教训来看,秦汉那样严酷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能够起到阻止将士在战局无望时放下武器的举动。因为同时期的法律里,对于接受投降、不得杀降的规定也很明确,尤其是在战乱时代,各武装集团“招降纳叛”,投降者调转刀枪作战,有功就可以得到奖赏。而如果投降后返回原部,反而要招到严厉的处罚。特别是诛连亲属的做法,更会坚定投降者帮助敌对方作战到底的决心。因此隋唐以后的统治者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历史经验后,在正式法典里删除了这个罪名。

不过后代的统治者仍然希望将士为自己全力卖命,仍然需要以死刑来胁迫将士。因此将这项罪名归纳到“军令”系统之中。古代军队出征,将帅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处置权,可以发布“军中号令”。唐代法典明文规定,军中号令不受法典约束,“各随临时处断,故不拘常律”。将士违反军中号令,统帅可以直接处罚。只是在“军还以后”,如果违反的罪名是法律本身有规定的,按照法律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合论罪”。另外一个策略是,在一些单行法令加以规定,有时这些单行法令的严酷程度甚至还要超过秦汉。比如明朝正统十四年发布的军令,规定“但降敌者、全家斩首、籍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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