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和之前的很多乱世都一样,各种稀奇古怪的事情层出不穷,妓女与太监离婚真真是千古奇闻。更有意思的是,律师竟然是曹汝霖。
民国开始执行律师注册的时侯,学法律出身的海归曹汝霖就申请了律师证,而且他的编号是01。按着这个标准来说,中国的第一个本土律师,还就是曹汝霖了。那他是怎么接上这么个案子的呢?
清朝末年有个叫张静轩的太监出宫独居,张太监因年老体迈,身单影只,便想找房妻室。后经媒婆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程月贞的妓女。程月贞的母亲提出,如果张太监能够为程月贞支付300两银子的身价,并帮王家偿还所有的债务,就将女儿嫁给他。
张太监答应了王母的要求,程月贞便嫁给了张太监。新婚一年多,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被推翻了。清王朝一倒,本来就被嘲笑的太监,更是被处处小看。虽说从宫里面拿出不少东西,但也在没有成气候的。程氏母女见老头没靠了,便决意要走。
主意拿定之后,程月贞母女二人便趁着张太监外出会客之机,悄悄拿着一些金银细软离开了。
老婆走了,张太监四处查找寻访,但一直找不到。突然有一天,他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程月贞已向法院递交状纸,要求与张太监离婚。
程月贞聘请的律师正是民国第一号律师曹汝霖。曹汝霖在状纸上替程月贞提出了离婚理由有:第一、张静轩身为太监娶妻既伤风化又不人道;第二、张静轩虐待成性,程月贞不堪忍受;第三、张静轩曾经婚娶,置前妻不顾,再娶少妻,构成重婚。
开庭时双方唇枪舌剑。张静轩提出离婚可以,但是程月贞必须退还娶她时的三百两银子的身价以及卷走的金银财宝,否则不同意离婚。曹汝霖指出:人身不得为所有权目的物,前清之际,已是厉禁,何况现在已是民国;如果要求程月贞偿还300两身价银,就等于承认人口买卖,而解除婚姻关系,则与身价银无关;原来娶程月贞的身价款没有偿还之理。程月贞所携带的财物,有相当一部分是她自己的首饰和物品,理应归程月贞所有。
张静轩又称,曾在程月贞出嫁之前代为清偿债务,有字据为证。曹汝霖辩称:张静轩当初为程月贞偿还债务纯属自愿。程月贞因张静轩代为还债,故愿为其使女。王之于张虽负有债务,但以劳动力为还债工具。且张静轩娶程月贞为妻后,夫妻财产并无区别,不论婚前各自财产多寡,婚姻成立之时,财产即为共同所有,张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曹汝霖指出张静轩在进宫当太监前曾经婚娶,现当年所娶之妻仍然健在,并未离异,张太监置前妻不顾而再娶,实属不义。曹汝霖进一步申辩离婚关系到公益之事项,若因钱债之故,而拘束离婚之自由,与共和体制以及民国法律精神相悖。
在庭审中曹汝霖以自由、人道的新词和有伤风化、有失仁义的旧理进行论辩,巧舌如簧。最后审理结果,审判官几乎全盘接受了曹汝霖的意见,准予离婚,但认为程月贞携带金银珠宝外逃无理,其应分期将财物偿还给张静轩。
太监,妓女那个词都能让人议论很久,要是聚在一块,还加了一个叫"离婚"的新词,在新闻业刚刚兴起的年代,必然是人们街头巷尾议论的对象。事件的知名度也就越来越好,漂亮的打完这场官司的曹汝霖,因此而名满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