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色性也”,与“性”有关的话题总是传得沸沸扬扬。这不,不管是微博还是朋友圈,通奸都成了非常热衷的话题。
这里,就来为大家八一八发生在古代中国的几件官员通奸案。
西汉时期有一个音乐家,叫李延年。他歌唱得好,“每为新声变曲,围者莫不感动”。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他还有一个“妙丽善舞”的妹妹。妹妹被汉武帝看中了,召集到后宫,立为夫人。李延年因此而发迹,被封为协律都尉,管理乐府。人说“德艺双馨”。李延年的“艺”没得说,“德”上面就欠了些功夫。他居然与一位良家女子勾搭上了。汉武帝知道后,勃然大怒,丝毫不给这位大舅子的面子,处以宫刑——没收了“办案”工具。
没想到,李延年的弟弟李季也有同好。李季在后宫行走,日子久了,便与宫女暗通款曲,做出淫乱事情。汉武帝火就更大了,下诏诛了李延年、李季兄弟宗族。
你看,通奸通得命都丢了,这代价未免也太大了吧?对,在秦汉时期,对于通奸罪行的处罚都趋于严厉。秦始皇在著名的《会稽刻石》上明文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意思是说,如果妻子发现丈夫与人通奸,杀了也不承担责任。据汉代墓葬出土的张家山竹简记载:“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普通人通奸,男的去修城,女的去捣米。如果是官员通奸,则按强奸罪论处。
到了唐、宋时代,对于通奸的处置宽松起来,不再动不动就喊打喊杀。唐朝法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这就是说,通奸者判罚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已成婚,则加刑半年,变成了两年。《宋刑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跑到别人家里去通奸,仅仅是打40大板。后来又规定“奸从夫捕”。即谓,妻子与人通奸,要不要告官处罚,以丈夫的意见为准。丈夫愿意戴着绿油油的帽子,政府也不会来多管闲事。
不过,宋朝法律对官员通奸的处置还是比较严厉的。《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官员与民女通奸,是要罪加一等的。
举一个例子。宋神宗元丰年间发生了一起通奸案。当时,朝请大夫、登闻检院王珫和儿子王仲甫与大理寺评事石士端之妻王氏通奸,败露后,宋神宗批示从轻发落,但监察御史朱服马上弹劾:“珫父子同恶,行如禽兽……今有司虽许令厘务,而珫略无愧耻,遽请朝见。”硬是通过大理寺审判后,摘掉了王珫的官帽,放归田里。
这事儿还没完。王珫在被审讯时,供出了宰相王珪之子王仲端也与此案有关。审理此案的大理寺丞王援惧怕王珪父子的势力,没敢深究,草草结案。结案未久,知谏院舒亶便站出来举报说,王仲端与通奸案有涉。宋神宗大为光火,任命御史复鞫通奸案。最后,王仲端、王援均被处罚。
如同文史学者吴钩所言,中国历史上通奸罪罚的演变趋势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的确,经过较为宽松的唐、宋时代,到了元明清三朝,对通奸的处置又严厉起来。
明朝明洪武九年(1376),太祖朱元璋修建勤身殿。有人向他报告,说一位官员与工匠的老婆通奸。朱元璋立即将这位官员处以宫刑。不仅如此,朱元璋还下令把2000多名工匠全部阉割。好在有人竭力劝谏,这些工匠才避免了飞来横祸。朱元璋痛恨通奸的官员,几乎到了变态的程度。
俗话说,上有对策,下有政策。既然朝廷对通奸处罚严厉,那我就将通奸女子娶进家门。岂不皆大欢喜?别说,还真有人这么做了。
清朝嘉靖年间,浙江衢镇左营一个军官陈邦太,与民妇程方氏发生了苟且之事,开始担心自己的官帽子了。他托关系弄了一个假户口,将“明媒正娶”程方氏。但是由于同僚揭发,还是没有逃脱处罚。为什么呢?清朝法律中有这么一条:“官吏奸所部妻女,加凡奸罪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