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房产揭秘 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

   2020-10-03 360常识网0
核心提示:古代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居住官舍也是种政治待遇。办公住家一体化,官多房少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如今日之“机关大院”,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含义。因其不仅所有权一般都姓“官”,即属于国家资产

古代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居住官舍也是种政治待遇。办公住家一体化,官多房少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如今日之“机关大院”,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含义。因其不仅所有权一般都姓“官”,即属于国家资产,而且往往还特定属于某官署即某一个机关。官员不得添置任何家具,供给知县的家具杂用有63种,200余件,县丞、主簿等有60种,典史仅19种。也就是说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反制度。另外,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

此事可追溯到在大小贵族各以封地为行使政令场所的先秦时代。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无论是各地贤能被选拔或举荐到中央当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当官,大多存在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汉书》卷三十九记载,曹参封爵列侯,食邑平阳,但本人先后在齐国和中央任相,其长安的“相舍后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云云。此“相舍”与“吏舍”,就是相国住宅和吏员宿舍的同义语,当由国家提供。汉高祖刘邦向全国发布《同安辑令》说:“凡为列侯食邑者,都给印绶佩带,赐给宏敞的住宅;俸禄达到二千石级别的将吏,就可迁居长安,赐给次一等的住宅。(已译成白话文——编者注)”这当然是开国时期优待功臣的一种措施。

再看《汉书》卷九十三记载,侍中董贤为邀汉哀帝宠信,假日亦不肯回家与老婆团聚,于是哀帝特许董贤的妻子搬进他在宫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根据这一条史料,可知最迟到西汉后期,官吏家属可以随居机关住房(官舍),这或许已经是普遍现象了。《太平御览》卷四九一引《汉书》称,光禄大夫魏霸丧妻,其长兄还特意“为(魏)霸娶妻,送至官舍”。

居住官舍也是一种政治待遇

居住官舍不仅是项福利,也是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但是“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看其在民众中威望如此高,政敌又赶快把他迁到雷州,并终于达到令他郁愤而卒的目的。

苏东坡的弟弟苏辙也曾被政敌章淳贬到雷州,“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淳得知,严令州府究治胆敢借房给管制分子居住的民众。后来章淳也被贬到雷州,碰巧亦向这个人求租房子,对方心有余悸地答复他:“前苏公来,章丞相几破我家,今不可也”。此为政治斗争之激烈在住房问题上的反映。

官舍如此“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位置有关系。自秦汉以来,凡州郡府县各级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长和官员的生活区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机关大院”以内的,俗称“内衙”或“私宅”等,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

《温公诗话》记北宋鲍当任河南府法曹时,河南知府“薛(映)尝暑月访其廨舍,(鲍)当方露顶,狼狈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说像鲍当这样处长一级(曹官)的官员,也有坐落在衙署内的住宅。因为是私人生活空间,又值盛夏季节,所以没戴官帽,恐怕还是赤膊状态,所以当上司突然来访时显得很狼狈。

官多房少显尴尬

地方官连同随任家属免费享用机关住房的传统维持到清朝覆灭。我们可以从辛亥革命时期有关各地光复的报道中看出,清廷的各级地方官多在义军攻打衙署时束手就擒或携眷出逃。相反,京官住房的解决方式,却经历了较多的变化。前文说过,两汉时官员多居“机关大院”,东汉王充《论衡·诘术篇》称:“府廷之内,吏舍比属”(汉时“吏”之概念包含“官”义),足见规模之大。

但随着国家中央集权管理职能的日趋完善甚至繁复化,中央直属机构及供职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据《文献通考》卷四十七提供的统计,汉晋时全国官员总数仅7000人左右,隋朝重新统一后达12576人,唐朝更增至18805人,其中供职京师者就有2620人。假如仍沿袭两汉时大包干的办法,则不仅“京师百司”之机关用房要发生危机,亦将无法正常发挥衙署的办公职能,因为办公区内除了这2620人外,还得加上数倍于此的吏胥、杂役和卫士,以及侍候这一大家子的小丫环、老妈子等。

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

“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质自然是“官舍”了。若从所有制关系上考察,分布在长安居民区里的京官住宅中,还有不少与之同类的情况,就是皇帝为表示对大臣关怀,特赐一部分高级官员携眷入住,一般情况下又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大唐新语》卷三记,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请退休,一旦获准,“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就是马上退还官舍,搬进其他房子。

《唐语林》卷七记,永宁坊有一幢被风水先生称为“金盏地”的住宅,先后有王锷、韩令弘、史宪诚、李载义等许多大臣住过,可知这都是与职务相关的待遇。当然以“赐第”形式化官为私的也有,不过因改朝换代或获罪受处等原因,亦难保永业。如安禄山得志时,玄宗曾“敕于亲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给他进京朝见时居住。等他垮台了,房子也就没收了。

小官员居住官舍的情况也有。卢照邻《病梨树赋并序》称:“癸酉之岁(唐高宗咸亨四年,公元673年),余卧病于长安光德坊之官舍”;又谓听坊内的老居民说,以前鄱阳公主在此住过,名医孙思邈也在此住过。看来另有入住理由,或者只要交房租便可入住也有可能。《长安志》卷八称,北街崇仁坊与尚书省选院(即吏部司)靠近,凡参加考选的官员而在“京城无第宅者,多停憩此(坊)”,想来应有官舍供付费居住,于是“昼夜喧呼,灯火不绝”,恰是机关集体宿舍的景象。

家具杂用不许擅自添置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县署为个案,据《海瑞集·兴革条例》载,知县的家具杂用有63种,200余件,县丞、主簿等有60种,典史仅19种。

洪武时,黄州府有个同知安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按察司又向中央汇报。朱元璋得知后,为安贞开脱,说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据此可知,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反制度。另外,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萍洲可谈》述,王安石从出判江宁府任上自请退休,夫人吴氏把官舍里一张躺习惯的藤床带回了家。未几,“郡吏来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爷汇报。王安石知道吴夫人“好洁成癖”,自己则以邋遢与她“每不相合”,于是“跣足登床,偃卧良久。吴(夫人)望见,即命送还”。由此可知,官员搬出公房时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历代的规矩,即使贵为宰相,亦不得违反。

因为缺少专项的建筑和维修基金,又无完备的物业管理(在京都由各部司务厅兼管,在州县由工房兼管),所以在多数时态下,机关住房的条件包括有关生活设备,都很差,通常总要隔许多年才能大修一回。

大文豪苏轼和弟弟苏辙一家从蜗居到房奴的买房经历,最能反映当时官员们住房的窘状。

苏东坡一辈子买了几套房子,但是没有一套是在首都开封买的。后来他儿子在开封结婚,没有新房,老苏很着急,借了一个朋友的房子,才算把喜事办了。

而他弟弟苏辙,在眉山老家旧宅里住了18年,嘉元年进京。等到他和苏轼考中进士,爸爸苏洵也做了十来年的官,在京城却没能置上房子,任由兄弟俩借住公署。后来苏辙、苏轼的妻子和孩子也来到京城,加上丫环保姆,一家老小几十口,公署里住不下,苏洵才去租了一处宅院。

嘉元五年,苏洵带苏辙移居河南杞县,也是租的房子;第二年,苏洵带苏辙回京闲居,还是租的房子;直到苏洵病故,除了眉山老宅,没有给儿孙留下一处房产、一块土地。

父亲过世后,苏辙守孝3年。再到京城做官,已经31岁,该自立门户了。然而他的运气似乎不大好,熙宁元年单位分房,他在家守孝,没赶上;熙宁三年皇帝赐宅,他去了河南淮阳抓教育,还是没赶上。眼瞅着朋友李遵度在洛阳买地建别墅,王巩在扬州扩建住宅,苏辙心里难过,在诗中感慨道:“恨无二顷田,伴公老蓬莱。”

苏辙下放南京时,王安石也在南京并早已置地买房。苏辙见了,免不了再次感慨一番———此时苏辙已经56岁。元符三年,苏辙回河南许昌定居后,狠狠心拿出攒了大半生的工资,卖掉一批藏书,花了几年时间,陆续买下“卞氏宅”“东邻园”“南园竹”,又改建、扩建,置了一处大院落,安顿下全家老小。不过心愿满足了,他一生的积蓄也耗尽了。于是又自责“我老不自量”,到了这把年纪还来做房奴。

古代高官住房困难,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些掌握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大权的成功人士,因为居官清廉、工作调动频繁、任职地不固定,或是政治上被排挤等诸多原因,都曾被住房问题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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