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世奇冤:杨乃武与小白菜惹上人命官司真相
小县城的人命官司,怎么惹来千里之外的清朝最高统治者过问?无权无势的小百姓如何越过层层官卡,将真相大白天下?旷世奇冤是官官相护的牺牲品,还是另有隐情?
同治十二年十月初十,浙江省余杭县,一民居里突然传出震天的哭声,原来是豆腐店帮工葛品连暴病身亡,娘子小白菜在一旁哭得死去活来,谁也没想到,一场旷世奇冤由此拉开了序幕……
一、扑朔迷离的命案
这小县城的葛品连死后没多久,就被人怀疑是中毒身亡,几天之后,娘子小白菜被抓进了衙门,很快她就供出了与奸夫杨乃武密谋杀害亲夫的过程。没过多久,两个人一个被判凌迟,另外一个被判斩立决,但令人奇怪的是,二人迟迟没有被杀头,而是在监牢里一坐就是三年。这个案子中间审了不下有十次,可以说是峰回路转,迂回曲折,案情也是扑朔迷离,以至于到后来,这个案件竟然被列为晚清四大奇案之首。常言说无风不起浪,为什么那么多人不被怀疑,就怀疑杨乃武一个呢?一对最底层的平民犯的案子,最后却惊动了当时的最高统治者,这真是一个让人很惊奇的事情。今天咱们就一起追根溯源,对这个案件彻头彻尾仔细分析一下,揭开它历史背后的真相。
二、离奇死亡
说到葛品连的死,大体情况是这样的。在同治十二年的十月初七,刚出门的葛品连忽然感觉到自己身体不适,走路非常缓慢,像两腿灌了铅似的走不动,虽然妻子小白菜上前阻止他出门,但他还是照常去上班了,这样拖了两天,到了初九的下午,病情突然加重。小白菜赶紧找中医,大夫来了一看,说是热火症,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按照当时民间的一个偏方,用万年青,还有萝卜籽熬汤喝下去就可以把这个问题解决。但是喝了这个偏方后,葛品连的病情却加重了,过了一天,到初十的下午,申时,也就是三点到四点的时候,葛品连突然死掉了。那当年他有多大呢?也就是二十来岁。那怎么最后就跟杨乃武扯上关系了呀?之所以跟杨乃武有瓜葛,实际上就是因为杨乃武跟葛品连的妻子小白菜有一种在街坊邻里看来说不清、道不明的暧昧关系。
三、杨乃武为何成为替罪羊?
小白菜本名毕秀姑,16岁时由杨乃武主婚许配给葛品连。由于两人没有房子,暂时租借在杨乃武的家中。两家经常在一起吃饭,杨乃武更是经常教小白菜读书认字,二人相处甚欢。不久之后邻里间就有了羊吃白菜的说法。那么这是空穴来风,还是确有其事呢?
由于街坊邻里都在说,羊吃白菜就是杨乃武吃小白菜的意思,为了验证这个事,葛品连曾经专门提前从豆腐坊回到家里,偷看自己的妻子和杨乃武之间有没有苟且之事,但他并没有看到这样的事。不过人言可畏,葛品连和小白菜最终决定要搬走,刚好到了第二年,杨乃武自己也意识到这些情况,提出房价要从原来的800文一个月要涨到1 000文,葛品连也就磨下驴,说自己不租他的房子,就搬走了。搬到别处居住以后,也有一些好事的邻居去观察,看小白菜搬开以后,俩人还会不会再继续幽会。但是据后边的其他证人来作证,表明二人再也没有见过。
本来这个事情这样就已经结束了,可大家知道人言汹汹。就是说二人们既然有过一种这样说不清、道不明的暧昧关系,那么当葛品连年纪轻轻就暴亡时,人们自然会想到毒杀的可能性。而且在葛品连死后不久,他的尸体也发生了变化。首先是开始膨胀,接着口角出现流血,同时腹部出现十几个小泡,有人说这是中毒现象。葛品连的母亲在极度恐慌的情况下决定到县衙报官,于是一场震惊朝野的奇案就此拉开了序幕。
当时余杭县的县官叫刘锡彤,他是天津人。担任县官的他,年纪已经七十余岁,在得到了葛品连母亲的报案以后,急急忙忙带领衙役和仵作前往现场去勘验。但是就在他们几个人收拾好准备前往现场的时候,忽然有客人拜访,这个客人是刘锡彤的一个老朋友,他的名字叫陈竹山,也是一个文人,平时来往很多。陈竹山见他们收拾行李,就问他们干嘛去?刘锡彤说有一个案子要去现场。碰巧陈竹山曾经听说过街坊邻里对羊吃白菜的传闻,于是他就把这番话,这些流言性的东西,一五一十说给了刘锡彤,结果刘锡彤还没去看呢,就听了一耳朵的一面之词。
所以说这实际上也埋下了一点儿伏笔。那么到了现场之后,刘锡彤先命令仵作察看尸身,宋朝的宋慈写过一本书,是当时法医界的圣经,叫《洗冤录》。这个《洗冤录》中,关于中毒,特别是中砒霜毒有一番说辞,“用银针,刺死者的喉咙,如果拿出来以后银针变暗,就有可能是砒霜导致的。”仵作沈祥发现针的确是变黑了,那么就证明葛品连确有中毒的可能,但是在宋慈的《洗冤录》中其实还有一句,当用银针探喉以后,探到了一个颜色,还需要用皂角水把这个银针洗一下,如果皂角水浸泡后针的暗色没有了,而且重新恢复了它的光泽,那就不是真中毒,可能是一种假中毒。
余杭知县刘锡彤命仵作沈祥用银针刺探咽喉,却忘了用皂角水擦洗银针,还没来得及确认,他的徒弟就已经把银针变暗的说法传给了知县。可是尸体的症状与砒霜中毒的表现又不完全符合,仵作沈祥不敢确认是否中毒而死,只是含糊报告知县,死者属“服毒身亡”,知县刘锡彤即刻将小白菜带回县衙审讯,从下午审到半夜,小白菜终于忍不住酷刑的折磨,招认了自己与杨乃武的奸情。
四、祸起枉判
说到中毒身亡,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就是自己误服了毒药,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人投毒。那为什么这个刘锡彤就偏偏一口咬定是小白菜投的毒呢?
这里有两个因素,一个因素就跟仵作的上报有关,仵作实际上作为一个技术人员,应该非常的谨慎,不能乱说话,由于他耳朵里听到了许许多多说法,然后就直接向上报,这是没有恪守他身为仵作的职业道德。刘锡彤这个人有点儿刚愎自用,他当时在听完陈竹山的汇报以后就在大脑当中,自己设计了这么一个案情。
一般审案子要进行一些私访暗访,调查一下周围邻里的反馈,一些平时积累的观察,不管是古代还是今天,一个案件发生了以后,毕竟我们所有的司法官员都是在事后还原事情的真相。但是在还原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各样假象的出现,引导了他的思路,也可能由于别人的闲言碎语,或者一面之词,影响了他的判断,这种情况都是有的,也就是说存在一种时间差,如果官员自己没有一个非常谨慎、细心、全面、客观的态度,就有可能让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变成一个冤案。刘锡彤正是走入了这样一个陷阱,走入了这样一个错误的道路。
他的这种断案方法,可以称之为主观臆断的推案方法。按照我们今天讲的罪行法定,他完全是主观认定的,这种问题实际上也不是刘锡彤一个人的毛病,因为在中国古代,特别是封建的几千年的制度中,司法当中经常有这种先入为主,主观认定犯罪的情况。
如果当时刘锡彤听了陈竹山的话之后还听一下其他人的话,或者再多听一个人的观点,也许事情的结果就变了。另外如果真是砒霜毒死的病人,那么砒霜是怎么来的?是小白菜让他服的,还是杨乃武让他服的?如果是小白菜让他服的,砒霜这个东西是从哪儿得到的?这个药店,或者说具体的来源,又是一个新的问题,如果他能够重视这些问题,也许这个案子又能扳回来。此处还有仵作,在咱们现代的律法当中,一般法医的鉴定跟清朝这个时候有很大不同。在过去,一般仵作确定后的鉴定结论,马上会影响官员断案的判决。但是在我们今天,法医的鉴定只是决定案件的一个因素,不是全部因素,也不是最重要因素。因为法官在判案的过程当中,除了法医的鉴定结论之外,还要去勘验现场,看其他的物证、血迹等,所有这些都得考察,还要问相关人等的证词,除此之外,也要听取当事人自己的口供,综合这些因素共同来决定一个案件,而不只是听法医或者是仵作的。
只经过了短短9天的时间,刘锡彤就完成了这起案件的初步审理,把它交给了自己的顶头上司,杭州知府陈鲁。其实案件到了这会儿呢,还有回转的余地,因为杨乃武还没有招供,而且杨家也提供了杨乃武不在场的证据,可偏偏就在这个时候,刘锡彤做了一件不得不让人对他的为人起疑的事儿。
刘锡彤将杨乃武、小白菜及相关卷宗押送杭州府,该案初审结束,正式进入二审程序。不过,刘锡彤认为杨乃武不在余杭的证词是伪证,不值得上报,就擅自扣压。而且,他在初审报告中谎称试毒的银针已用皂角水擦洗,结果“青黑不去”,与《洗冤录》所载服砒中毒情形一致等。
你可别小看刘锡彤的这两个小动作,这两点证据刚好就是此案不是谋杀的重要证明,很明显,刘锡彤是在知情的情况下,有意隐瞒了这两点证据。
在古代官员脑子里头往往有这样四个字儿——官判无悔,我一开始就做出这样的判断,而且在我的眼中,杨乃武小白菜如果真有染的话,那是大逆不道的事儿,那是伤风败俗的事儿,那做官的一定要对这种事儿严惩不贷,心中那种厌恶就已经带出来了,再加上官判无悔,刘锡彤自然不会轻而易举改变自己的观点。
你想当官的判错了案子,首先有两点。第一,如果他承认仵作有失误的话,说明自己用人不当,管教不严。第二,因为仵作的误判导致自己误判了,证明自己是查案不实,那么对于他的仕途肯定是有影响的。有人看到这里也许会说,会不会刘锡彤这个人本身也是一个不拘小节的人,他查案子就是粗枝大叶,比如那些细节也许别人都关照到了,但他就给放过去了。
实际上细节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在很多案件中,一个细节就能改变案件的走向。举一个例子,在古代有一个叫张举的官员,他在当知府的时候,管辖的区域内发生了一起火灾,把一家人给烧掉了,但是这家男主人被烧死了,女主人还活着,去勘察的话,一切都是火灾的现场,基本上看不清楚,他的尸体也是烧焦的模样。但是张举很细心,他掰开了被烧死的男主人的嘴,查看了里边,发现牙齿里边没有任何的灰尘和烟的灰烬,那么他这时候就命人牵来一头猪,把这头猪烧死,因为他不可能再烧一个人,再撬开猪的嘴,发现由于它是活活被烧死,死之前很痛苦,在挣扎,在吼叫,那么在最后被烧死之后撬开里边,全是灰烬。再来看被烧死的男主人,他的口内,实际上没有这些灰烬,那说明他是已经被杀死之后再被烧死的。那么进而再询问当事人,这当事人就是他妻子,最后发现是因为奸情,他们俩人合谋害死了男主人,然后伪造现场……
说起这证据和案件的问题,不由得提一提以前在美国有一个辛普森的案子。
五、扭转乾坤的证据
1997年辛普森杀妻案震惊全美。黑人球星奥杰辛普森的白人妻子被人杀死在家中,现场所有证据都指向辛普森,警方更是在现场找到了一副带血的手套,然而就在庭审的过程中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警察先后举出了许许多多的证据,比如说他俩以前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或者说好几次辛普森就说要杀掉妻子等,其中涉及一个证据,那就是手套,警察提出说这有一个手套,上面有血迹,辛普森正是拿着这个手套戴上以后去亲手杀掉妻子,结果呢,在全球几亿双眼睛的注视下,辛普森把那个证据拿过来戴在手上,由于他是一个运动员,他的手很大,就是在那么多眼睛注视下,就戴不进去,一看就是一个小孩的手套,根本就不是他的,很明显警察说了谎话。那么前面你说得那么多证据,是不是全都要推翻?当然全部都要推翻。进而,因为警察是白人,辛普森是黑人明星,就有人对警察提出,你是不是嫉妒他的巨额收入,你是不是嫉妒他,反感他娶了一个白人妻子。所以说这整个刑事案件,最后全体的陪审团以十一比一的结果认定奥杰辛普森无罪释放。这个证据在奥杰辛普森案中,真是起了莫大的作用。
案件的取证对于案件的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杨白案一审的错判就是受到了取证错误的影响,那么当这个案子转到杭州知府手中之后,这些被忽略的细节是否得到了重视呢?
六、打出来的官司
陈鲁他在审理这个案件的过程当中,到底有没有发现到疑点呢?因为当时咱们都知道,杨乃武也没有认罪,而且杨家也提供了这些所谓他不在场的证据,这些陈鲁都意识到了吗?很遗憾的是,当时陈鲁没有发现。不是说他不能发现,而是说他根本就不想去发现。
当时太平天国运动已经被清朝政府镇压了,原来的官员,早就死的死,逃的逃,都走掉了,那么在这个时期,原来老湘军的官员纷纷担任了重要的地方官职,陈鲁就是一介武夫,没有任何的学问,也没有学过破案的那些招法和措施,因此对他来讲,出现一个官司,我打就得了,根本就用不着采取什么办法,他也不会。因此他在二次审理中,本来有机会去发现案情的真相,他却没有去发现,他只是拷打杨乃武与小白菜。电视剧上,有个特别经典的情节,就是杨乃武开始不招,后来这个陈鲁说了一句挺经典的话,叫做人是木头,不雕不成,人是苦虫,不打不行。实际上为什么叫“打官司”,中国人都知道,我到法院去打官司,为什么不说搞官司?为什么不说坐官司,只说打官司?这跟几千年封建法治里头滥用罪行、严刑拷打有关系。
七、证据与口供哪个更重要?
小白菜在重刑之下屈打成招,承认自己与杨乃武存有私情。在拷打之下杨乃武也承认了自己是从药铺老板钱宝生那买来的砒霜,但事实上当地并没有这么一个人,那么这个疑点为什么没有被审判者发现呢?杨白案又将向何处发展呢?
其实所谓的钱宝生这个药店老板也是虚构出来的,那这个陈鲁,有没有去核实一下呢?按照道理,从程序上他的确该走这一步,但是刚才提到过他是一介武夫直接转岗的,他这个转岗还没有学会应有的职业技能就办案了。在封建法制里头,它的确有这样的一个规则,就是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坚决不招,不予签字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就算没有确立。而陈鲁为了着急显示出自己是有本事的,为了证明当这个知府不是白当的,就用严刑拷打来对付杨乃武和小白菜,结果在严刑拷打之下,双方编了一个相对来说好像是天衣无缝的屈打成招的故事,那这个故事便也写进了判决书。
按说第一,杨乃武、小白菜都收监了,为什么两个人分别编造的谎话,怎么能如此一致呢。第二个,陈鲁在用刑的过程中,就不怕把两个人给打死?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今天我们在审查、审讯的过程中,必须几个嫌疑人都是隔开的,就是背靠背互相不能够见面,以免他们串供。但是在过去都不讲这么多,再加上陈鲁这个人,他直接劈头盖脸就问,你是什么时候给她的砒霜,那个砒霜你肯定买了,你在哪儿买的。他直接带着这样的问题去问,而且要打。这就等于是一个主观臆断加引导。
恰恰是审判官自己带着主观判断好的这样一个剧情,他自己脑海中编造了一个剧情,根据前者的说法,再来讯问第二个。第二个招供出来的东西,刚好符合了审判官的说法。就是你答的必须是我需要答的。如果答得不对,你再接着重新答。我还要继续拷打你。那就涉及第二个问题了。难道就不怕把他们俩打死吗?实际上在过去,没有人说打死人了官员要承担什么责任。打死勿论,那么如果这个审判官把人打死了,就得赶紧说他就是一个坏蛋,一切就被天衣无缝地掩饰掉了。
在古代特别注重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他当时不叫犯罪嫌疑人,只要进入公堂你就是罪犯。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本人亲口招供,就是判案做出结论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我只要让他承认犯罪事实,我说你杀人了,你自己说你杀人了,这个案子就实了,这是古代的情况。我们今天是重证据、重客观。也就是说口供,只是判案的一个依据,甚至不是最主要的依据,也许有种种原因首先说是我做的,没有别人的事,这种情况我们都要避免掉。因此在现代审讯案件中我们注重的是客观的那个证据,就是说旁证。比如说其他人都说是你。那我们只要审查一下这些人审查非虚的话,那我们一定要采纳,而不是说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说我没有,我就把你无罪释放,不是这样的。所以说在古代与现代这种差异,在证据认定上的差异,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就是古代一句话,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旦做实,继承定案。在今天我重客观实际,可信的证据,这个做实了,我们才正式下判,而不是说对方招供继续下判,这是一个重大的差别。
八、司法审判谁说了算?
古代重口供,那么杨乃武的口供跟陈鲁的判案已经做实了,理论上说这个案子就已经没有翻案的可能性了。为什么后来又有翻案呢?
因为当时涉及人命的案子,县官他还不能直接做出判决,县官实际上起到了我们今天所说公关的作用,他因为离案发现场最近,应该到现场勘验,查清事实原委,找到证据,封锁现场,对相关案卷做出记录,进而做出一个初步的判断,这个判断不是定位。那这个案件上报到二审,也就是知府衙门,知府衙门经过二审之后做出一个判决,这个判决基本上可以认定,是一个死刑判决。那么这个时候,应该把知府判出来的死刑案件上报到刑部,刑部就是最高法院了。由他来最后核准,整个这个程序是非常严密的,好几个层次。实际上即使在我们当代也有这个制度。
九、三司会审为什么再次弄巧成拙?
就在杨乃武和小白菜被屈打成招的同时,杨家人也在为杨乃武到处鸣冤叫屈,不久之后这个案子被送到了浙江巡抚杨昌俊的手中。
杨昌俊是一个很慎重的人,他既不是刘锡彤年老体衰这样一个老人,要在退休前做一个漂亮事,他没有这个心理负担;他也不是陈鲁,出身行武,是一个粗人。杨昌俊本身是一个心细如发的人,他为了保持慎重起见,就没有直接根据前两审的结论下断,他委托一个他下面的官员,进行了微服私访,而后又把这个案件交给了浙江省几个衙门进行三司会审,就像我们现在经常讲的公检法,三法机构这是一样的。在古代也实行了司法权力分离的制衡制度,就是把一个完整的司法权分成不同的几个衙门来相互监督,最后决定一个事情。它实际上起到了一个监督作用。由一个单位主审,比如说由他的直接下属来主审,然后另外两个机构作为一个协助。几个命官大家坐在一块立场不一样,防止一个人来审案,因为个人主观性很强而审错,几个人同时审理的话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冤假错案。但是这个里头有一个问题。如果三司会审能够发现真正的疑点,说你是在哪儿买到的砒霜,你在不在现场等,这样的三司会审才有意义。但是三司会审的这些人也都很官僚,没有深入去讯问,拿过来刘锡彤和陈鲁报上来的这个卷宗材料,发现环环都是相扣的,因此很官僚地就在现场做出了一个维持原判的做法。因此,三司会审根本就没有审,只是把卷宗看了一遍就定案了。实际上当然也没有办法对每一个二审、三审的案件都要求他们继续回到现场、回到原地去调查研究。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有几个细节是完全可以揪出来的,他没有揪出来。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些细节,我们今天也很难完全确认。比如说陈鲁有没有对这三司官员做出贿赂,刘锡彤有没有做出贿赂,我们很难确定。因为卷宗中没有完全呈现出来这些信息,所以我们无从查证。
十、微服私访越查越乱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经三审上报到颇有政绩的浙江巡抚杨昌浚手中,杨昌浚为稳妥起见,在安排三司会审的同时,又委派候补知县郑锡滜微服私访,然而郑锡滜一到杭州就被刘锡彤接进了县衙……
实际上我们在一些中国的影视剧里,特别是古代一些笔记小说里,经常能看到关于微服私访的一些情景,比如说现在热播的狄仁杰相关的电视剧里,狄仁杰他平时穿的是官服,但是当一个案件需要微服私访的时候,他就要换装束,他要到民间,到案发现场去。但是郑锡滜没有这样做,他根本就没下去,一直就待在衙门里。
他是从官府到官府,一直高高在上,根本没有下到余杭的乡级、市井小民的生活当中。没有真正去走访街坊邻里,也没有去走访“居委会主任”,当时叫里长。他其实只要去了解这些事,就不难揭破这个案件的真相,但是他没有。
说到这儿,咱们已经开始第三审了,突然发现一个问题,如果说迅速微服回访,群众认为有冤情的,底下就应该有呼声了,可是到现在所有往上访的都是杨家自己的人,民间没有一点关于这个杨乃武叫冤的这种反映出来。的确是这样,当时在这个案件发生以后的这个舆论环境,特别是街谈巷议的这种信息环境,对杨乃武、小白菜这个冤案,是非常不利。大家都有这样一个认知,只有你家的人为你喊冤,这将是非常的难办,实际上在当代,就是到今天这种案子也是屡见不鲜。我们经常讲一句话,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是人民只看到了假象,或者是听信了一面之词,或者是只相信了自己的眼睛,也就是说你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话,人民说出来的话,也未必是真的。所以请注意一个问题,我们当代的司法制度中这样说的,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从人民出发。
说的人多了就是真理了吗?不是这样的。街坊邻里都这么说,那么他们说的是对吗?不是这样的。一切看事实,一切看证据。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而不是有多少人说多少话。
所以在办案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负责,慎之又慎。那么这个案件在经过了四道审理之后呢,杨昌俊就把它交到了刑部,就等刑部的回文一到,杨乃武与小白菜就人头落地了。可左等又等,这偏偏等到了皇宫的一道圣旨,哎,这就让人奇怪了,为什么远在千里之外的皇帝居然也跟这起案件扯上关系了呢。
十一、滚钉板存在吗?
电视剧《杨乃武与小白菜》中演到,就在案卷被送交刑部的同时,杨乃武的姐姐为救弟弟也将状子交到了刑部,冒着被钉子扎死的危险滚钉板床,慈禧被感动,下旨令官员重审案件……铁案终于翻案靠的是最高统治者偶然的关注吗?
就这个事呢,我们得分两个方面来说。滚钉板床实际上是古代一个刑罚,就是说这个刑具是非常残酷的,如果一个人滚过去以后呢,他就会皮开肉绽。很多人看到这个刑罚在这儿放着,那他就根本不敢过去,也就是说你原来心里所想的,你所主张的冤情,在面临这样一个严厉考验,你可能就退而却步,望而生畏,不敢再去了。但是这个滚钉板的情节是电视剧中的。而我们现在根据当年留下的那些卷宗档案材料做认真查找,发现档案材料中并没有反映这一点,那实际的情况是杨乃武在连续经过这样几次审理之后,被判处了斩立决,而小白菜也被判处了凌迟处死这样一个非常极刑。这对杨乃武的家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那么他们就千里跋涉去北京,去京控。
什么叫京控?京控有点像我们今天所说的上访,就是要到北京去控告那些办冤假错案的官员,提请行政诉讼,民告官。
十二、小案子惊动皇帝的真实内幕
虽然是民告官,但是请注意,那个时候从浙江到北京那可是受尽了千难万险。当时的情况是杨乃武的姐姐杨淑英,找到了在北京当大官的老乡,这些老乡站出来帮助她诉了冤情,跑到了这个按察司,通过御史就到了那个地方,引起了朝野的震惊,从而让这个案子有点返回的可能。也就是说他姐姐找对人了,然后这个通道也找对了,应该是送到哪个部门。
这事儿,后来有人提出疑问,杨乃武的姐姐从家乡到北京告御状的时间很长。这个时效的时长,杨乃武的案子还没有返回来吗?顶上还没有批吗?
我们知道满清到了末期风雨飘摇,按照原来的规定,这个批文的时间可能就不到一个月,回来批文再一个月,也许这个案子就结了。但是呢,也很凑巧,由于朝廷的事情繁多,没有来得及处理这个案子,再加上当时已经有一些报纸,比如《申报》,在上海创刊的一个现代的媒体,发出了一些报道,这些报道被北京的一些官员听到了。整个信息在朝廷中也有所流传,从而使得整个案子也变得迟缓起来,没有把朝廷的批文及时返回到杨昌俊那儿的时候,他的告状就已经能够挂上勾了。
那么他的姐姐和妻子在告冤状的过程中,论点是什么?冤在哪儿呢?有没有提到砒霜的来源这个关键性的问题?
实际上后来发现,在葛品连中毒的时候杨乃武完全不在场,此前更没有和小白菜见过面,根本谈不上相互勾结。除此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两点,一就是药店的老板,他不叫钱宝生,而叫钱坦,另外呢,当时是谁卖的药,那么你总得让那个人站出来说,我给他称了两钱还是三钱的砒霜。那这个问题实际上杨家人是做过这个调查的,而且是到了钱坦老板家跪求过,求钱老板出一个反面的证据,证明他压根没有给杨乃武卖过砒霜。但是钱坦因为惧怕这个事情,也就没有做这个事。
在这里有人会说了。小说里面提到杨家之所以能够惊动皇帝,是因为他们在北京是有门子,有路子,在朝廷里是有人的,好像有些关系,可以走走后门。真的是因为这样吗?
也不能说没有,这个里头我们要注意杨乃武这个人的身份。杨乃武我们可以说他是一般人,他就是浙江余杭县一个普通读书人。
但是当他一旦考取中举以后,我们知道,在今天我们也经常讲同学的关系很铁,同学之间会帮忙,那这样一来,就有很多关系,很自然就能打通。还有一个问题,实际上读书人互相惺惺相惜,特别是还有浙江老乡这样一些关系,原来哪怕不认识,这个时候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情况下,都会站出来形成一种力量,在背后支撑着杨乃武和他的家人来打这个官司。
有人会问了,如果杨乃武不是举人出身,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可能就冤死在狱中了。另外还有人说,他听说只要是老百姓的申诉信写明是给皇上的,任何大臣都无权去拆阅。那以前的皇帝对每个死刑都要亲自过问。那么是否真有这样的事呢?
根据史料记载,比如说唐太宗实行贞观之治期间,的确是如此。如果要判决一个人的死刑,唐太宗可以说是亲历亲为,亲自去提审,说到底冤不冤等,甚至有一个记载说,有一年快过年了,他自己跑到那个监狱里头去,对那些死刑犯,总共只有不多的死刑罪,他说,你们现在判死刑啊,这既是你们的罪过,也是我的罪过,是我没有治理好你们,没有管教好你们,让你们犯罪了。我现在把你们都放回家,让你跟你们的家人尽享天伦之乐,但是我有一个要求,过完年你们再回来。他做了一个很大度的这样一个行为,结果过完年所有的死刑犯都回来了。这个时候唐太宗又说,你们这些人都是有信义的人,根据这件事我验证了,现在我特赦你们全都回去。
这样一个故事实际上反映了就是有为之君,在那个时代,他不但亲自拆开所有老百姓的申诉,特别是死刑案子申诉,甚至会赦免他们,从而达到了天下清平的这样一个良好局面。但是我们又说到了清朝,清朝的制度它很严密,有它的一整套机制,比如说按察司这个机构,按察司里头有很多御史,他的角色非常特殊,实际上早在秦朝就有御史这样一个职务的设置,到清朝这个制度就更加完善,它实际上就是皇帝委派的一种独立监察官,他只对皇帝负责,不对其他官员负责,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起到了特务的作用,就是他去调查案件的真相,然后去弹劾官员的不法行为。所以说御史他作为一种官员,就像我们现在的纪检委或者是监察部,他的主要职责是纠察官员的腐败行为和官官相护的不法行为,他不是去管理某个基层、某个省、某个县,他是只对皇帝负责,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御史起到的作用非常重要,所以说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杨家人的这个申诉状一般来说它应该首先交到按察司这些御史手上,然后由御史简明扼要地向皇帝和慈禧太后汇报,是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中,好几位御史先后发难,从而使得本来已经走到鬼门关的杨乃武小白菜,又被活生生拉回来,这就是御史起到了好作用。
事情发展到了这一步,如果当时的官员能够仔细核对一下证人的证言的话,这个案情是不是就可以真相大白于天下了呢?
十三、官官相护是司法毒瘤
浙江巡抚杨昌浚得到重审案子的圣旨后,不敢马虎,他委托刚刚到任的浙江湖州知府锡光审理此案,杨白案进入第一次提审阶段。锡光等人接受案件,细心盘问案情,没动用刑罚。杨乃武推翻了原来所有的有罪供认,重新说明自己与此案毫无瓜葛。葛毕氏也全部翻供,否认毒死丈夫……正当所有人都认为案情有了新转机的时候,意外又一次发生了。
如果说我们大家都设身处地站在锡光这几个人的立场上想问题,实际上不难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想一想,整个杨乃武和小白菜这个案子,说他们合谋毒杀亲夫,应该判处死刑,这个已经报给朝廷了,现在让我们重审,如果我们审出了事情的真相,要推翻这个案子,那得要牵连多少官员?表面上是推翻这个案子,实际上是推翻顶头上司杨昌俊,他就会判处死刑,我是他的下属,我怎么能够推翻他呢,因此锡光实际上在重审过程中,的确发现了一些问题,但是他们之间相互一商量,还是和稀泥吧,别把这个真相往上走了,因此他们采取的是推、拖、和稀泥的招术。就是明明知道有疑点,其实也不想去查,于是杨白两人又再一次丧失了平反昭雪的机会。
杨昌俊他所有的下属都必然要维护杨昌俊的利益,不可能违背本集团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这个浙江籍的官员想帮助杨乃武和小白菜的案子,其实也是跟另外一派官僚进行一些政治上的一些制衡。
十四、案子为何翻了又翻?
杨白案进入朝廷二次提审阶段,由浙江学政胡瑞澜负责。御史王昕给光绪皇帝写了奏折,大意为:“上至浙江巡抚杨昌浚,下到学政胡瑞澜,为什么总不能审清这个案件呢?归根到底,他们是心存回护。他们经常想的是怎么来保护他们上下勾连的系统里面的官员。”这让光绪皇帝大为震怒。
我们刚才提到几位御史先后几次在得到冤情以后,通过他们对皇帝和慈禧太后举报,然后使得案件重审和提审,我们刚才说到这个案件实际上很简单,就是葛品连死了,有人怀疑杨乃武与小白菜两个串通谋害了葛品连,但是杨家人举证说这个案子是冤案,胡瑞澜拿到了杨家人的申诉书以后,他没有真正去寻找案件的真相,却纠着一些其他的小辫子不放,杨淑英曾经跪求过葛品连的母亲,说你饶了我们家弟弟,你不要再告了,而且你在下一次提审的时候,你就说我弟弟的好话。这当然是不符合诉讼程序的,这是一个串供。还有一点她到药店找钱坦,下跪求他下一次就说没有卖砒霜,但是在乞求蒙冤昭雪的时候,这又是一种串供,胡瑞澜恰恰是走到了这个极端,他没有去找案情的真相,他却发现了杨淑英的申诉中实际上是有瑕疵的,由此判断杨淑英是一个奸诈之人,串供来蒙混我们这些官员,而我胡瑞澜学富五车,岂是你们这些小人物能够串供得了的呢?他把自己的糊涂当成了自己的清醒,从而把本来可以澄清的案子,又给搅浑了。
那杨家人遇到了这种情况,在目前的这个状态下,他们应该怎么做才相对来说比较好一些呢?当然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你的家人已经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受到了冤屈,你不能再来挑战这个,当然你还要继续伸冤,但是伸冤的程序要合法,你不能说他们是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让家人蒙冤的,自己也做得不合法了事,这就错了。
十五、案子为什么越审越糊涂?
作为钦差的胡瑞澜,针对杨乃武的申诉材料展开调查,发现疑点后对杨乃武与小白菜再次用刑,两人受不了酷刑,互推责任,这已经是第八次审理,判官依然维持原判……
有人对此提出疑问,对于案子中卖砒霜这个重大疑点,因为这个名字都对不上,一个叫钱宝生一个叫钱坦,这个地方胡瑞澜就没有觉得有些什么疑问吗?没有去调查一下吗?
胡瑞澜实际上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但是他觉得这可能是在拷打下,杨乃武自己胡搅蛮缠,故意写错的,而不是说他不认识的情况下瞎掰的,他把一个无奈理解成故意,似乎逻辑上也是说得通的。那么案子里面现在有一些疑点了,胡瑞澜自己也发现了,而且这个案子到现在来说已经闹得很大,满朝堂都知道了。肯定有很多人也看到这些疑点了,他怎么能把这些疑点用一个合理的方法解释给大家呢?
这个问题很好理解,不管是现在我们讲的这个提审官员胡瑞澜,还是最一开始审案的刘锡彤,他们都是想做封建制度的卫道士,这种有罪推定的心理,是他们每个人都先后做错了,甚至发现了疑点也执迷不悟,并且百般掩饰的一个主要原因。
十六、什么是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实际上可以被理解为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说在案件还没有审之前,所有来到衙门和朝堂之上的人都是罪人。
那么带着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框框和身份,再来询问案件的情况,这实际上就很难了,让他很难逼近案件的真相,因为他和罪犯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你有过错,我现在主要的职责是要压迫你,说出你的真正过错和你的罪过,那么有罪推定是一种先入为主的主观定案法,这跟我们今天奉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不太一样。
那咱们国家有没有一些相关的律法来防止出现这种有罪推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处罚不处罚,就是说如果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那么你就是无辜的,你就不算有罪。而且罪行法定原则本身就是中国刑法的灵魂。罪行法定就是说一切依照法律为准绳,而不是按照官员主观判定和主观的认为去判定。如果说主观认定的话,那就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漏网一人。”
有人说,现在国外也是奉行这种“宁可错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的原则,那么这可能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考虑吗?应该是这样的,因为这种观念实际上也可以被理解为现代法制的观念。是一种体现民主、体现人权的一种新观念,就是说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时候,不可以冤枉一个好人。哪怕看到了一个人的过错,但是这个罪错不是认定的,在主观上也许认定他杀人了,但是现在还没有证据,或者证据还不够全面,不能够确认他杀人,因此还不能下这个断语,只有等到所有的条件都具备,所有的证据都齐全,才能最后下判,所以说罪行法定和罪行主观来确定,这是截然相反的两个原则,原则引导我们的行为,在错误的原则下,带来的往往是冤假错案,只有在民主的罪行法定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让我们大量减少这种冤假错案。
十七、慈禧为什么相信杨乃武?
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案子历经两朝皇帝,经过七审七决,这牢狱一坐便是三年,而每次审讯的结果,不是糊里糊涂,便是维持原判。铁案已成,为何最终又真相大白?
经过了几次提审之后,到后来这杨乃武与小白菜自己都已经彻底放弃了,又再次承认自己有罪,到这个阶段,他们已经经过了几次提审了呢?经过几次审问了呢?
实际上是这样,他在前面实际是经过了四次审理,第一次是县官刘锡彤的审理,第二次是杭州知府陈鲁的审理,第三次是杨昌俊的审理,那么还有一次实际是锡光审理,这算是四次审理。
我们说审理案,不都是现场审理,实际上在我们今天,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四级两终审制,第一审是现场审,第二审我们通常也叫书面审,不一定每次审都要见到本人,所以说在刚才我们提到的,前面有四次审,如果再加上刑部最后那一次审,就是五次正审,那么在他们的中间有胡瑞澜先后两次提审,还有一次正审,总共合起来,正审和复审加起来十次审理。
但是慈禧太后她始终认为杨乃武是没罪的,为什么她会有这种想法呢?应该说慈禧太后受到了御史观点的影响。因为御史是她亲信,是她派出去专门纠察官员的,他不存在一种相互间的利益关系,这是一方面。第二个方面,翁同和这些江浙籍的官员,经常在慈禧太后的耳边灌输一种信息,提醒慈禧太后要对盘踞在江浙一带的湘军将领多加提防,换句话说,这摆明着就是借慈禧太后的手来打击湘军官员。
一起普通的人命案子在当时能审那么多次,是不是说明当时的法律程序设计还是比较严格的呢?
应该这么说。清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它带有集大成的特点。就是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在权利分力制衡方面,它都应该说是极大成,把历朝历代的那些做法都给拢到了一块,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案件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应该说都是非常严格,而且是很完善的,我们这个时候就出现一个问题,就是说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所面临的这样一个司法制度,不可谓不完善,不可谓不全面,拖的时间不可谓不长,但是为什么仍然是十审九冤,要不是由于意外的一些事件,还有其他因素的导入,使得他们平反,也许这个案子还真的就完全变成了大冤案。这个案子的十审九冤,归根结底与它封建时代有罪推定、官判无悔这几个毒瘤是有着莫大的关系,不解决、不铲除官判无悔和有罪推定这种封建司法原则,杨乃武与小白菜这种案件就会屡见不鲜。今天是杨白案,明天就可能有张王案、刘赵案,这种案子会很多。实际上官判无悔在当时的那个时代背景下,不是说随便可以判,而是说一旦做出一个判决以后,就不改变了,叫做“官判一旦说出口,九条牛也拉不走”,是这个意思。它主要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官员、封建衙门的权威。
那我们对一审有误的这种官员会不会要有相应的处罚?
当然是要处罚的,如果一审有错,我们就要分辨是客观原因导致他有错,还是主观造成的错,比如说“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就真的是他自己的原因,他就是一个坏法官,他就是一个受贿了的法官。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由于他没有掌握全面的信息和证据,他作出了一个无奈的判决,这时候我们可能追究的只是他的工作责任,但是如果他是受贿或索贿了,并且枉法而判了,我们就要追究他的犯罪行为,所以说要分类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