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是实现法律规范的根本
及其重要依据,《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四大区域警句,即: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实行议会民主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国家统一,明确国家和公民对权利义务的关系,确立国家层次分离的行政体制。四大区域警句中蕴含着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思想,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法理依据。
改写后的标题: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思想——聚焦四大区域警句
《中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四大区域警句,蕴含着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思想,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法理依据,由此可见把握与落实四大区基警句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是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宗旨,是全党全国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根基,是保证党的绝对领导的基本政治体制保证。党的领导是保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保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的根本政治基础。
第二,实行议会民主制度,确立立法机关的职能、对立法机关的监督、正确认识和把握人大与政府功能定位分离的原则,是建立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实行议会民主制度,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切实做到把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思想、立法原则、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有机构结到一起,把宪法的精神贯彻到各个领域,努力建设一个安全和谐,民法制度完善,司法公正客观,行政执法严格规范的法治国家。
第四,维护国家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牢牢把握一个中国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基本国策,维护香港、澳门与台湾同胞共同繁荣发展和国家统一的大局,维护少数民族和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社会关系,推动社会文明建设和法治的发展。
最后,确立国家层次分离的行政体制,加强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正式成立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构,确立行政机关互不干涉企业事务的原则,强化司法审查和行政复议机制,以准确落实国家关于行政机构的要求,形成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