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书桌和书案是古人在书房摆放的两种家具。那么古人的案和桌子有什么区别呢?一般来讲,书桌和书案在形制上和精神层面上是有一定区别的。 从本质上来讲,案和桌有很大的不同。具体来讲就是说腿的位置决定了二者的名称。案是在腿的位置缩进来一块,桌是在腿的位置顶住了四角。 总之,桌形结体不包括案,但是在案形结体中不仅有案,还包括相同类型的桌子。除形制不同之外,桌与案在精神意义上还有很大的区别。严格地讲就是案的等级比桌子要高。 我们都听说过拍案而起、拍案叫绝、拍案惊奇等成语,这些都是用来描述积极的情绪,像拍桌子砸板凳、拍桌子瞪眼等都描述的是一些负面的情绪。 案类家具主要有两种,即食案和书案。食案指的就是古人吃饭用的家具。有长方形、圆形、三矮足以及四矮足,可以放置在地上。 在《后汉书・梁鸿传》中就有相关记载:“(梁鸿)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这里的“案”就是食案。 书案是一种在读书时或者办公时使用的长条形矮桌子,在桌子的两端有宽足向内曲成弧形。这就是两种不同的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