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实施对象:
(一)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二)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