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安乐死

   2020-12-22 360常识网0
核心提示:现在全世界各地关于安乐死的说法很多,但是究竟这样做对不对呢?对于人的常理以及我们的伦理道理来说这样的一种做法究竟能不能够成立呢?我们了解到在有些国家安乐死立法已经出来但是在中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那么其他国家对于这种死亡症状抱有什么样的态度

现在全世界各地关于安乐死的说法很多,但是究竟这样做对不对呢?对于人的常理以及我们的伦理道理来说这样的一种做法究竟能不能够成立呢?我们了解到在有些国家安乐死立法已经出来但是在中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那么其他国家对于这种死亡症状抱有什么样的态度呢?今天就随着小编一起去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当人们在感叹死亡邻近但是又不能够避免的情况的时候,这个时候毫无痛苦的死亡成为人们觉着比较优的一种“选择”。因此,安乐死这一概念正在逐渐的被人类推到社会中去。

虽然结束他人生命这一行为听起来有背律法要求,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严重挑战并损害了社会及医学伦理。但其支持者却认为,帮助病痛患者解除极端痛苦,是人们对死亡的一种理性接受,也是对死者尊严的维护。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人伦的漏洞?

“安乐死”的英文源出于希腊语,原指“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其实,人类在史前时代就面临安乐死问题,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发生战事时,常把病人、老人击毙,以免他们被俘而遭受虐待。

安乐死作为一种人为的介绍他人生命的一种行为,从来都是备受争议的。支持他的人会说,安乐死是在病患极端的痛苦的情况下不能够忍受痛苦而选择的一种尽早激素自己生命的医疗行为,是人们对于死亡的一个理性的接受,它不能够等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而反对的人就会指出,安乐死是医生主动的宣告患者的生活结束的一个行为,这是与医学治疗相违背的是一种犯罪行为。

进入21世纪,安乐死立法在个别国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1年,荷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案;比利时也于2002年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明确认可对安乐死的操作。此后,很多国家都重新认识了安乐死问题,并将安乐死作为“受嘱托杀人”或“经被害人同意的杀人”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刑法典中给予特别规定。

荷兰: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从此在荷兰结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历史,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我们了解到安乐死在荷兰的历史上面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甚至是更早的时候。在当时由于各种的原因,医生对于生命垂危的病人会实施安乐死只能够秘密的进行,但是社会以及法律是对这样的做法很宽容的。

1990年,荷兰政府成立研究安乐死实践的医学研究委员会。荷兰皇家医学会与司法部就上报安乐死程序达成一致。1994年,荷兰殡葬条例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内容,使上报安乐死程序具有法律地位。 安乐死虽然在荷兰得以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医生对垂危病人实施安乐死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这项法案是以86票对51票的结果得到通过的,在3个月之内生效。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澳大利亚:安乐死曾经合法,但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又称“北领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批准实行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不过,在个别城市,医生可以给重病且自愿结束生命的病人一些致命药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药。这属于被动协助自杀,是合法的。

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但部分州认同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

但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俄勒冈州——1994年11月,俄勒冈州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条件是医生证实患者仅有6个月不到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乐死要求的心智能力,病人必须自行服用这种致命药物。如果病人的情况符合条件,他们将得到一张处方,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药物。但是,法律同时禁止在家属或朋友帮助下自杀,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

1997年相关法律正式生效。大部分人接受民意测验时表示,支持这一法律。但是,由罗马天主教教会支持的国家生命权委员会上诉法院,要求延迟实施该项法律。于是,这项法律在上诉过程中搁浅。

1997年10月,俄勒冈州再次就安乐死举行全民公决,投票结果表明,60%赞同病人有权在医师协助下完成安乐死。

佛罗里达州——1997年,一个名叫查尔斯·豪尔的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豪尔要求塞西尔·麦基弗医生在他的病症发展成为艾滋病、且存活无望的时候,帮助其完成安乐死。豪尔上诉佛罗里达州法院,要求在此情况下不追究麦基弗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豪尔神志清醒,主动要求死亡,根据州《保护隐私条例》和《联邦平等保护条款》,同意他的请求。但是州检察官将此案上诉到联邦初审法庭。

1997年7月17日,最高法院推翻了佛罗里达州法庭原来的判决,理由是《保护隐私条例》不适用于此案,应当防止在他人协助下的自杀,医疗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护。

夏威夷州——2002年2月下旬,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英法等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

1999年12月8日,一个英国慈善团体要求政府质询部分卫生部门官员,因为那些官员正在老年病人中实施“非自愿安乐死”,目的是“为拥挤的医院腾出床位”。据说,根据这些官员的要求,医院停止向这些老年病人提供食物和水。

2004年8月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贵族院关于一起“被动安乐死”议案举行听证会,目的在使医生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变为合法。

同年,苏格兰自由民主党成员马修斯·珀维斯参照美国俄勒冈州的相关法律,起草一项将“仁慈杀死”合法化的议案。珀维斯认为:“当病人请求医生帮助他们结束生命时,他们想要的是生命终结时的尊严……这一点非常重要,选择比活着本身更伟大的境界。”由于英国法律与苏格兰法律存在差异,珀维斯希望关于安乐死的提案在正式裁定之前,能得到苏格兰社会广泛讨论。珀维斯的提议得到社会广泛支持,却遭到罗马天主教教会的批评。

安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已经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在英国,他们拥有557名成员。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英国法律对安乐死更为严苛,寻求海外帮助的办法也存在困难。首先,安乐死必须在瑞士实施,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严重,出国旅行非常困难,陪同病人出国“求死”的家属或朋友回到英国将面临起诉。

安乐死在法国也尚未合法,但2005年4月12日通过新法,对生命终期问题作出定夺,拒绝了安乐死的立法但制订“放任死亡权”,允许停止治疗或拒绝停止治疗或者拒绝锲而不舍的顽固治疗。法案给“任由死亡”的权利开了路,但“不是以主动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中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2003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着名的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受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胡亚美教授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有关负责人说:“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

结语:我们通过上文中小编和大家分享的了解到,世界上面对于安乐死各个国家的看法也是不同的,但是对于中国来说至今任然是不认可的,所以,也就告诫我们,对待生命需要尊重,爱护,要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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